上海戏剧学院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8〕16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属公办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8〕91号),《上海戏剧学院岗位设置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教师评价机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二条 我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关于调整上海戏剧学院岗位设置方案的复函》(沪人社专〔2018〕370号)核定各级岗位数的基础上制定每年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计划。
第三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专任教师)设置:高校教师(含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任教师岗位)、艺术系列(专任教师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辅系列(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设置:工程技术系列、实验技术系列、社会科学研究系列(教辅岗位)、艺术系列(教辅岗位)、党务研究系列、图书资料(档案)系列、高等教育研究系列、卫生技术系列、会计(经济、审计、统计)系列、翻译系列、出版系列等。
第四条 岗位设置坚持总量控制、重点扶持、合理优化、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三章 聘任范围
第五条 聘任范围为我校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双肩挑”、党务工作人员),高级职务岗位应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确因工作需要,并按规定已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可作为应聘对象。
第六条 应聘人员所申报的职称系列及提交主要成果须与所聘岗位相一致。
第七条 根据市教委有关规定,当年度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接受申报;上一年度申报未通过者,本年度如不增加业绩新成果,不接受申报;学校没有设置相应职务岗位的,原则上不接受申报;未达到职务晋升条件的,原则上不接受申报。
第八条 破格晋升仅限破资历,破格年限一般不超过1年,对于成果特别突出的,可放宽到2年。破格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及以上正高级同行专家推荐,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可申报。
第九条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经过同行专家评议、校人才引进评议程序、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等程序确定聘任职务及相应等级,具体按照学校人才引进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我校长期聘任且全职担任教学研究工作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职称评聘的,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且不占岗位数额。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应作为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的首要标准,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具体参见《关于上海戏剧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执行。应聘过程中出现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按照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应聘人员应符合所申报职称的学历学位、任职年限、学术与技术能力等任职条件。具体详见各岗位评聘条件。
第五章 聘任组织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下设思想品德考察组、教育教学能力考察组,以及由校内外同行专家组成的学术、技术能力评议组。
聘委会负责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一般由校领导、各院系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及专家代表组成,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主任(如遇人员变动自然更替)。
思想品德考察组主要负责考察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师德师风,一般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组长,主要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组员为教师工作部负责人、院系党总支(支部)书记等。
教育教学考察组主要负责考察申报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一般由学校校长担任组长,主要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组员为人事、教务、科研部门负责人、各院系主任等。
第十四条由人事处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审核小组,对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和材料进行审核。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学术、技术能力评议组主要对教师岗位高级职称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进行评议,可采取通讯评审,校内、外专家比例正高级为2:3,副高级为3:2,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学校根据评议专业自行调整。对于无评议权的系列,根据学科专业可委托评估院或其他相关单位评议。评议结果按学校积分规则执行,结果有效期3年。
第十六条 思想品德考察会议、教育教学能力考察会议、聘委会会议均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应到人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即为有效通过。
第十七条考察、评议以及聘任组织成员,在考察、评议或聘任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不可委托他人代投票或补投票。
第七章 聘任程序
第十八条 职称聘任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发布通知:学校下达当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通知,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在岗位设置基础上实施总量控制,按规定比例公布空岗数,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开任职条件、聘任申报信息等。
2、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填写有关表格,准备学术和技术能力相关材料,并提交所在院系(部门)。
3、院系(部门)初审:各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人事处。
4、资格审查、材料公示:材料审核小组对高级职称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校内公示。中级职称申报人员的材料由部门初审后报人事处审核。
5、学术评议:委托校内外评审专家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评议。
6、考核、考察:校思想品德考察组、教育教学能力考察组对高级职称申报人员进行考察;学校组成中级职称评议小组对中级职称申报人员进行思想品德、专业能力的考察。
7、聘任会审议:聘委会对高级职称拟聘人选进行审议并决定聘任人选;所在部门对中级职称拟聘人选进行审议并决定聘任人选。
8、聘任名单公示: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拟聘名单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
第八章 聘任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各级聘任组织工作人员及评审专家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对于违反评审纪律的,将追究责任,取消其相关工作资格。
第二十条 在聘任过程中,申报人员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等违规违纪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一律予以撤销,并按照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申诉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申报人员认为聘任程序不符合规定或存在不当行为,可在各环节公示期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不受理申报人员对校内外评审专家评议意见的申诉。
第二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组织职称评聘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申报人员的异议或申诉,形成调查或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由工会、学术委员会、人事处、纪委监察处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争议处理后,若无新证据,不再重复受理。
第十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受聘人与学校签订聘约,约定聘期内岗位职责,由学校颁发聘书。
第二十四条受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聘期一般为3-5年,聘用合同不足3年的,至聘用合同终止日止。聘期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聘期至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依据岗位职责,采取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低聘、解聘的依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上海戏剧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上戏院办发〔2019〕28号)同时废止。
上海戏剧学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