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学生医保管理办法

发布者:保卫处发布时间:2017-10-21浏览次数:200

学生医保管理办法

一、 大学生医保政策相关

1. 所有新生须取得正式学籍后,才能享受医保政策。

2. 根据国家教育部学生司(199924号《关于转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修订)的通知》规定,对患有心脏病、恶性肿瘤、结缔组织疾病、精神病、尚未治愈的肾炎、甲亢、支气管哮喘、慢性肝炎等疾病的学生,我院将按规定予以退学。

3. 大学生医保只限本人,一经发现有他人冒名顶用,将追究双方的责任,并取消医保报销待遇一年。

4. 学生如因病休学,休学期间医保待遇保留一年;一年以后病情未愈者,医疗费自理。

二、 医务室就诊规定

1. 学生看病先到学院医务室,按系、班级、学号取病历卡挂号就诊,挂号费每次一元,本人自理。

2. 学生就诊时应尊重医护人员的意见,不得自行点药、自行提出转诊或要求进行医生认为没有必要的医学检查。

3. 就诊医生根据病人的具体病情出具相关疾病证明,学生因病未经医院诊治而自行休息者,院医务室不予以补开病假单。校外医院的疾病证明(急诊除外)应由院医务室审核方能生效。

4. 学生如在门诊时间以外就诊,(如夜间、节假日期间在校外医院急诊),必须按学生就医流程的规定,经审核确属急诊(指确属急性病,而不是只凭急诊挂号),可按相关规定报销。

三、急诊

1. 夜间、节假日期间,只有符合急诊病情的住宿学生,才可去定点的华东医院和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就诊(非指定医院一律不报)。

2. 走读学生或假期回家同学,在符合急诊病情的情况下,可去就近医院就诊(仅限急诊)。

3. 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如因急性病自行在校外医院急诊,经审核确属急诊,予以报销。

四、 转诊

1. 学校的定点医院为:华山路校区转华东医院;莲花路校区转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2. 凡病情需要转诊到本院定点医院的学生,先由医务室盖转诊章,然后到定点医院挂号(病史带回自管)就诊后,所需药费及检查费等由病人自付,凭病史记录卡及医药费收据,由医务室审核后报销。每一自然年度内自付300元,其余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报销50%

3. 费用昂贵的大型检查费(如CTMRI及其他特殊检查单项200元以上)须经医务室审核后才能进行,未经同意自行检查者,费用自理。

4. 凡未经同意,自行在非定点、定点医院自由就诊者,费用全部自理。

五、 医保报销范围和方法

1. 在寒暑假及节假日患病,除急诊外,市区学生仍应回学校就诊。

2. 在寒暑假期间,郊区学生和外地学生除患急病可在附近(乡、镇以上医院,一个地区只限一个医院)就诊。须病史完整(姓名、性别、年龄、就诊医院盖章),回校后经审核确系急诊者,并符合报销范围,方可报销。

3. 医疗费报销范围为定点转诊医院。报销医疗费时,须凭转诊单、完整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及有效医疗费发票;其他公立医院、部队医院、私立医院就诊的医药费学院不予报销。

4. 学生一律实行住院医疗保险制度,如经院医务室转诊定点医院,凭医务室开具的转院凭证,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统筹部分。

六、 不属于医保开支的常见项目

1. 住院伙食费、就诊往返交通费、救护车费、救护车内治疗费、中草药费、代煎中药费、押瓶费和各种营养费、护理费、卫生费等。

2. 虽属病态,但不影响身体健康的疾病,如矫形手术、美容整形手术、内分泌失调、生理缺陷的治疗。

3. 牙矫正、镶牙、美容性洁齿、配眼镜(包括验光)、近视眼矫正手术、装假眼、胃托、疝气带、阴囊托、护膝带、护腰带、各种支架、颈托、拐杖等费用。

4. 因违法违纪造成损伤、斗殴、自杀、酗酒、意外车辆撞伤、被犬、猫咬伤等事故的医药费用。

5. 不属于医保规定报销的费用,如各种医学鉴定、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

6. 学生外借演出期间(如拍摄电影、电视剧等)其医疗费由外借单位承担。

7. 在部队医院、私立医院就诊者一律不得报销。

8. 自购药品,一律不得报销。

9、 所有医保列为自费的项目一律不得报销。

  

  

上海戏剧学院后保处

医务室

20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