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14-06-27浏览次数:241



    上海戏剧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因公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院(系)、部(处),各附属单位及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离开上海市行政区域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审批办法

第四条 各院(系)、部(处)应切实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出差必须按规定填报《上海戏剧学院国内出差审批单》(见附表二),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具体审批办法严格执行相关经费报销审批权限。严格控制人数和天数。不得发生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三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

级别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 报销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 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 报销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产生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八条 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见附表一)凭据报销,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单间或标准间住宿。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十条 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一。

第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 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国内出差审批单及国内差旅费报销单(见附表二、三)、城市间往返机票或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等支出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三条 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报销时应当提供相关会议通知,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出差人员凭会议主办单位出具的会议费或会务费发票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按照规定报销,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第十六条 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应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其中伙食补助费按住宿天数计算。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414日起实施。




                    上 海 戏 剧学 院

                   二○一四年六月六日



附表一: 上海戏剧学院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其他人员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