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2012年修订
财务处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完整、准确的经济业务事项和具体而详细的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一条 根据《会计法》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和进行会计核算:
(一)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支;
(二)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报废;
(三)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 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总结;
(七) 外汇的收支情况;
(八) 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包括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于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记帐凭证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四条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原则。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簿。各项经济业务事项严格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统一登记、核算。
第五条 财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第六条 建立健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档案,妥善保管,并按照财政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