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交接制度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14-06-27浏览次数:1406


会计交接制度

2012年修订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交接,可以明确工作责任,便于继任会计人员熟悉工作,也有利于发现和处理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预防经济责任事故与经济犯罪的发生。

第一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第二条 交接的内容:

(一) 本年度的各种帐簿、凭证、报表。

(二) 正在使用的各种跨年度的账簿、凭证、报表。

(三) 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一些公有物品。

(四) 用于银行结算的各种票据、票证、支票等。

(五) 收据或发票领用登记簿、收据或发票存根和空白收据。

(六) 公章与各种专用章,文件资料与其他业务资料。

(七) 办公室、办公桌与保险柜的钥匙,各种保密号码。

(八) 由本部门保管的各种档案资料。

(九) 使用计算机处理的有关备份软盘、各种程序盘与使用说明书,已打印和备用的各种帐、表、证。

(十) 经办的未了事项。

第三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的私章。

(三) 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 编制移交清册应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第四条 会计交接应有专人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负责监交。财务处负责人、会计主管交接,由学院主管财务院长负责监交,必要时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监交。

第五条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账簿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有关记录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清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第六条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核对相符。

第七条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移交。

第八条 账簿交接时,交接人应着重核对帐帐、帐物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移交人在结账数字下签字,表示对前段会计工作的负责。最后,交接双方在账簿“经管人员一览表”上签字,并注明交接的年月日。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九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写出书面材料。

第十条 移交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第十一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