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卡报销办法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14-06-27浏览次数:1130

  公务卡报销办法

  2012年修订

第一条 公务卡报销是指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交通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具体范围参照《上海市市本级公务卡支付目录》。

第二条 公务卡刷卡消费需索取发票及银行卡签购单存根,消费支出后应及时携带公务卡、发票及签购单存根至财务处按照规定的报销程序报请审批报销。

  第三条 公务卡信用额度是学院根据银行规定和各部门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低于人民币2万元,具体额度可查看本人卡片信息。

  第四条 公务卡原则上不可以提取现金。

第五条 公务卡免息还款期是指“账单日”后第20天为最后“还款日”

(详见公务卡账单)。

第六条 因人民银行规定同一银行发行信用卡信用额度共享,所以为确保部门业务正常开展,请消费支出后及时至财务处报销。

第七条 公务卡消费后在规定时间内不及时报销所造成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需由本人承担。

第八条 使用公务卡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建行信用卡中心(4008200588)或财务处(62485908)。

附:公务卡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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