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制度
2012年修订
第一条 现金支出范围:
(一) 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二) 个人劳务报酬;
(三)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 零星支出;
(七)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二条 现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分离。
第三条 按照现金管理制度规定,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及时存入银行,不准私自挪用公款和借支私用,不准白条抵库。当天的现金收入与支出分别核算,并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第四条 派人到外地采购,其采购款项,一般由财务处通过银行汇款,不得携带大额现金到外地采购。
第五条 预借差旅费,财务处按出差时间长短,路途远近,预算出所需金额,由出差人员填制借款单,按权限规定审批后借支。
第六条 对已办妥的收付凭证,要及时按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并结出余额。账面余额要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相符,日清月结。若有长短款要及时向财务处负责人报告,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七条 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及支票、空白收据、有关印章的责任人,须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损,如有短缺,要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八条 各类外出人员返回后,应及时到财务处结算报销。
第九条 领取现金注意事项:
(一)报销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原则上由银行转账或支票形式或使用公务卡支付。
(二)领取现金超过2000元请提前一天到财务处预约,金额特别大的请提前二天预约。
(三)学校发放工资、津贴、奖金等,有关职能部门需至少提前五个银行工作日通知财务处所发放的名目及金额,并把经主管领导签字的发放单交予财务处核发。
(四)领取现金当面点清,经办人必须签字。
(五)借款必须及时冲账,严格按照暂付款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购买图书,不管金额大小,必需作为固定资产入库。教材、学习或参考资料不用作为固定资产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