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工资补发与职业年金补缴的通知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15-11-11浏览次数:1812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15]29号)和《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工作要求,我校将于12月份对基本工资和职业年金进行清算。   

1、补发内容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岗位津贴调整后的净增额,补发期间是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2015年8月起,我校已兑现新的工资标准,同时补发了7月差额)。   

2、补缴内容为职业年金,补缴期间是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2015年9月开始在绩效工资中扣缴职业年金额)。   

以上款项体现在12月5日建行卡中,教职工可通过薪酬系统“财政工资”模块查询:工资清算在“工资补发”项目,职业年金补缴在“财政工资”模块“扣款2”项目。   

特此通知。

人 事 处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