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讲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修订稿)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15-12-31浏览次数:210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其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沪教委人[2007]3 号)、《上海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施细则》(沪教委体[2010]21 号)和《上海戏剧学院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上戏院办发[2004]30 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聘任对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具体包括专职辅导员、校(院、系)分管及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以及专(兼)职从事学生军事教学、训练教师。

二、聘任原则

1、突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绩;

2、注重思想政治教育科研能力;

3、强调从事学生工作基本年限。

三、聘任讲师职务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应达到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对思想政治素质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人员,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2、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要求

(1)学历学位要求:具备学士以上学位或本科以上学历。

(2)任职年限要求:

a.博士研究生毕业,在岗位上工作满三个月,经见习期考核合格;

b.具有硕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二年以上;

c.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三年以上;

d.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担任助教职务五年以上。

3、从事学生工作年限要求除具备博士学位者外,其余应聘人员应从事学生工作年限须累计满二年。

4、工作实绩要求

(1)专职辅导员

a.任现职以来,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在思想政治表现方面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1 次(含)以上;

b.达到所在院系规定的岗位要求,当年申报的教师学生测评满意率为 85%以上,且学生违纪处分率低于 10%。

(2)其他教师

任现职以来,个人获得过校内年度考核“优秀”或与本人从事岗位相关的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1 次(含)以上。军事教师还需主讲过军事理论课程,或协助组织军事技能训练,且效果良好。

5、科研要求

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论文集)上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 3 位)完成校级以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科研课题(课题须正式立项并已结项)1-2 篇、项。

6、外语和计算机要求

(1)通过职称外语 B 级考试,或在 2004 年 12 月底前已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及在 2005 年 1 月至 2006 年 8 月期间参加全国大学新版英语六级考试且成绩为 425 分(含)以上者。

(2)通过全国或上海教育系统职称计算机考试。

7、参加培训要求

(1)专职辅导员应根据《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完成相应的年度培训任务。

(2)其他教师应在任现职以来参加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1 次以上,并取得相应证书。

四、组织与管理

1、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讲师职务的聘任工作根据学校设置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结构比例进行组织实施。

2、学校成立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聘任小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代表组成。聘任工作由人事处统一组织实施。聘任流程参照我校高校教师系列晋升讲师职务聘任程序。

五、其他

1、任现职以来取得上海学校心理咨询师或职业咨询师中级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经聘任小组认定,并满足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工作实绩、从事学生工作年限、考核要求、外语、计算机聘任条件的,可聘任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讲师职务。

2、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上海戏剧学院

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