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学实习与社会艺术实践活动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14-06-26浏览次数:228

教 学 实 习

第一条 教学实习是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属于专业教学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如演出、展示、创作、设计与管理、写生、采风、在校外专业单位见习、实习等,旨在推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学生专业技能素质。

第二条列入教学计划的教学实习,应具体制定实施方案,在内容、时间、地点、要求、考核评分、指导教师、组织管理、经费计划等方面予以具体落实保证。其中学生毕业公演由教务处、演艺中心及各学院(系)协调制定计划方案,由演艺中心组织实施。其它各类教学实习(含毕业实习)由各学院(系)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各专业学生在教学实习中,应在指导教师的具体指导下,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参加教学实习全过程,在实习结束后提交实习报告,由指导教师负责专业素质和思想品德的考核,并填写鉴定评语,进行考核评价。列入教学计划的教学实习,由所在学院(系)负责管理,学生教学实习考核合格应给予相应的学分,并作为毕业资格依据之一。

第四条列入教学计划的教学实习活动实施方案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改或取消。

第五条未列入教学计划的学生个别外借艺术实践劳务活动,应事先获得批准,并由借用单位与学院签订合同,其中三、四年级学生的外借由所在班、学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一、二年级学生一般不予外借从事艺术实践活动,个别特例外借除了以上程序外,还需经院长批准。

第六条为保证学生基础教学阶段的学习,应严格控制一、二年级学生外借艺术实践劳务活动,如确实需要外借,必须符合以下一项或数项条件:

1、学生各门基础课学习成绩良好,品行端正;

2、经所在学院(系)、教务处审核认定被借聘学生系担任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影视剧拍摄或戏剧演出的主要角色;

3、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可以使学生专业素质得到较大提高的艺术实践活动;

4、合同费标准高于三、四年级学生的合同费标准。

第七条学生经批准外借艺术实践活动,所在学院(系)应帮助学生制订补课计划,其各门课程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l、按考勤统计如由于经学校批准参加院外艺术实践活动而缺课(以下同)未达到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允许学生直接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试或补考;因外借耽误考试而直接参加补考者,可以按实际得分记载成绩。

2、如缺课达到或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但未达到三分之二,其中相关专业课由各系与任课教师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考试或评分;公共必修课和选修课则一律不得参加期末考试或补考,必须经过重修后方可参加考试。

3、不论何类课程,缺课达到或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二,学生均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或补考。

4、如学生外借当学期有三门以上(包括三门)必修课缺课均达到或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二,或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三分之二,该生必须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5、学生因外借缺考,教务处一律不另单独安排考试或补考,学生补课或重修需另行缴费。

社 会 艺 术 实 践

第八条社会艺术实践是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专业实习之外的各类实践活动:含学生参与的由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市、社区的各类社会文化活动及大学生文化志愿者活动,目的是要求学生积极参与本专业以外的创作演出、文化艺术辅导等实践活动,提高综合艺术素质与能力,增加实际工作经验。社会艺术实践是教学实习的补充与延伸,学校鼓励学生跨专业学习方向,自主选择参加各类艺术创作、管理及工作实践,发挥各种潜能,充分施展才华,从而促使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九条社会艺术实践的各类活动,由学校各主办部门报学校领导批准确立项目、同时明确参与学生在社会艺术实践中的任务和责任。各类社会艺术实践活动一经确立,主办部门要及时将社会艺术实践活动的项目的计划日程、参与学生的情况报学生所在学院(系)及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社会艺术实践项目由各主办部门发布信息,组织选聘,落实参加学生人选,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认真管理和跟踪考核,项目结束时通过鉴定,确认学生社会艺术实践的量与质情况,提出相应的学分建议,经学生所在学院(系)的学院院长(系主任)确认后,报教务处复核,载入学分记录。对在社会艺术实践中不负责任或不能很好完成任务的,不能给予学分。对已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社会艺术实践学分并超额完成的学生,学校给予各种形式的表彰和奖励,但不能抵冲其他科目的学分。

第十一条学生自主组织的专业实习以外的创作、演出、展示等,事先经过学院(系)及教务处批准确认同样给予学分,按照学校的安排临时参加外出艺术实践活动,凡属经过批准,并经过一定程序的考核以及实践量和质的认定后,可以作为社会艺术实践处理,给予相应学分。

第十二条社会艺术实践是学生培养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完成社会艺术实践任务情况(本科学生按取得规定社会艺术实践学分)是取得毕业资格的依据之一。

20049月起20032004级学生正式执行本规定,本科学生在四年学习期间应完成144个学时、12个学分的社会艺术实践,专科学生在三年学习时间内应完成108个学时的社会艺术实践,专升本学生在二年学习时间内应完成72个学时的社会艺术实践。

2003-2005级学生按本规定执行,2006级学生将按新的《教学实习与实践的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学生在业余时间或假期自行参加勤工俭学性质的艺术实践,不得影响学院正常教学和活动。学生凡未与学院签订合同或报经所在学院(系)、教务处核准,自行参加社会艺术实践活动,学校不给予成绩与学分,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责任。

第十四条学生参加军训(含国防军事教育课)可获得专项单列学分2分。

第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