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学生修读第二专业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14-06-26浏览次数:521

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拓宽学生的知识结构,增强学生毕业后对工作的适应能力,学校鼓励学业优良的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在我校或者相关兄弟院校修读另一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一、申请条件:

1、在籍的全日制本科三年级以下学生;

2、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主修专业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

4、申请修读的第二专业应与主修专业的课程重复不超过二门;

5、符合第二专业对学生知识、能力的特殊要求。

二、申请程序:

1、凡具备修读第二专业条件的学生,由本人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 经所在学院 ()同意后交教务处审核;

2、第二专业所在系(学院)(其他学校)根据专业要求进行测试并审核,决定录取名单并报送教务处;

3、教务处书面通知录取学生,学生在交纳修读费并办理注册手续后可以按第二专业教学计划进行修读。

三、管理方式:

1、第二专业学生凭听课证参加学习;

2、第二专业的学习与主修专业同时进行,一般不延长学制;

3、第二专业的学籍管理采取学分制管理方式。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考试合格者,由学校颁发第二专业证书;

4、第二专业证书一般在学生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后颁发,若本科学籍发生变化(如退学等)或者结业,则第二专业随之中止;

5、修读其他学校第二专业或其他学校修读我校第二专业的学生,按《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联合办学跨校修读第二专业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管理。

四、收费办法:

1、修读第二专业学生须交纳修读费;

2、修读费按课程学分收取,学生按当年规定标准交纳;

3、学生中途中止学习,一律不退修读费。

五、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