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者:学生处发布时间:2014-07-01浏览次数:264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以德育人,加强管理,设优良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健康成,根据育部《中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人民共和高等育法》、《普通高等生管理定》和《高等生行》,实际,特制定本定。

第二条定适用于按照家招生在本校接受高等学历教的全日制究生和本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具体适用

第三条法律、法章和校管理制度,错误和情节轻重,予批评教育或分。

分共分五

  (一)警告;

  (二)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籍。

第四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一年,从处定作出之日起算。在留校察看期间认真悔改者可按期解除其留校察看;有步表者,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又有违纪者,分。

毕业生的留校察看期减为半年;毕业时间不足半年的反校毕业生,根据其违纪的事、性、情和本人对违纪认识予除留校察看以外的其它种类处分。

留校察看期因故休的,休时间入察看期

第五条籍的生,由发给学习证明。生在定作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案、口退回其家庭籍所在地。

第六条凡受分者,取消本定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格;其位授予按上海戏剧学位管理的相关规行。

第七条对学生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校文书档案和生本人案。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处分规定

第八条,基本原、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秩序的,分。

第九条家法律、法,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按下列分:

(一)被以治安警告、治安款的,节轻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分。

(二)被以治安行政拘留的,节轻予留校察看或分。

(三)因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的,予留校察看分。

(四)家法律,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分。

第十条打架斗寻衅肇事的,节轻重,予警告及以上分。

(一)手打人未他人者,予警告分;打人致的,视伤害程度记过及以上分;持械打人的,节轻重,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分。

(二)组织、策唆他人打架的,节轻重,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分。

(三)结伙的,节轻重,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分。

(四)故意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记过及以上分;造成重后果的,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分。

第十一条 非法侵占、窃、诈骗家、集体或他人物的,除追回物、款或赔偿损失、依法款外,数额大小、情节轻重,予警告及以上分。

(一)非法侵占、窃、诈骗公私物,其情节轻重,予下列分:

1、价100元的,重警告分;

2、价100元以上不1000元的,记过处分;

3、价1000元以上不2000元的,予留校察看分;

4施本为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分。

(二)窃公章、机密文件、案等物品之一者,节轻重,记过及以上分。

(三)窃或毁坏公共图书志的,予警告或重警告分;情节严重的,记过及以上分。

(四)故意坏公私物的,重警告分;毁坏大或情节严重的,记过或留校察看分。

第十二条凡在校园内实习场者,分别给予下列分:

1者除收麻牌外予警告分。

2重犯、犯者,节轻重及影程度,重警告及以上分。

第十三条禁在生公寓、室等公共博。参与赌博或提供件的,予警告或重警告分;经教育不改的,记过或留校察看分。

第十四条制作、制、播、售、看淫物品或书写文字的,重警告及以上分,情节严重的,记过及以上分。

第十五条调戏、侮辱女等行或在浴室、所及其他公共所有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分。

第十六条对违反上海戏剧学院《生公寓管理手》者,不同情,分别给予下列分:

(一)生宿舍留宿非本宿舍人(同性)者,留宿任人视态度好坏予警告分;生宿舍同性客超过规时间同留宿理;在室留宿或留宿性的,记过或留校察看分。

(二)生宿舍禁止客,如有不听宿舍管理人员劝阻或趁管理人擅自或带异生宿舍客者,初犯予批评教育,再犯者,予警告及以上分。

(三)禁在生宿舍内饲养物,予警告及以上分。

第十七条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者,不同情,分别给予下列分:

(一)私自使用各种电设备或私拉电线的,初犯者予批评教育,再犯者节轻予警告及以上分。

(二)使用电炉、酒精、蜡等明火者,使用得快、电热毯、熨斗、取暖器等设备者,节轻予警告及以上分。

(三)反本前述款或因吸烟引起火灾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记过及以上分。造成重大失者,要及移交公安司法部,在受到公安司法部处罚的同节轻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分。

第十八条造或使用明或件的,节轻重,予警告、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分。

第十九条凡作伪证或制造假案的,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重后果的,留校察看及以上分。

第二十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行非法活,侵害他人益,表或散布反或不良信息的,节轻重及危害后果,予警告及以上分。

公共算机信息系功能除、修改、增加、干,造成算机信息系不能正常行;对计算机信息系中存理或者传输据和用程序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重的,予警告及以上分。

第二十一条剽窃、抄他人究成果的,予警告及以上分;情节严重的,分。

第二十二条 内旷课计达到或超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分:

1旷课10学时及以上者,予警告分;

2旷课20学时及以上者,重警告分;

3旷课30学时及以上者,记过处分;

4旷课40学时及以上者,予留校察看分。

第二十三条反考场纪律的,予警告或重警告分;在考、考中作弊的,留校察看处分;委托他人代考、替他人加考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二十四条凡不遵守有关规定及品行不端者,分别给予下列分:

(一)侮辱、谩骂或威他人,经劝阻不服者,予警告分;造成重后果者,重警告及以上分。

(二)陷他人者,节轻重,予警告及以上分;造成重后果者,重警告及以上分。

(三)学习绩评定、转学毕业生就评奖分等原因,对教师领导寻衅滋事者,节轻重,予警告及以上分。

(四)有其品行不端行并对组织人造成不良影害者,予警告及以上分。

第二十五条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者,分别给予以下分:

(一)在校公共所如室、实验室、图书馆生公寓会场、食堂、剧场扰乱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轻重予警告及以上分;造成重后果或劣者,重警告及以上分。

(二)对为首聚众闹事者记过及以上分,对参与闹事者予警告及以上分。

(三)定,重影响学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人、组织合法益,造成重后果的,分。

第二十六条凡在校酗酒者,分别给予以下分:

(一)初犯者予批评教育,重犯者予警告分,犯者重警告分。

(二)酒后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节轻重,照相关条予警告及以上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

  (一)主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真诚悔改表的;

(二)积极协组织查处问题的;

(三)积极动检举、揭他人违纪的;

四)确系受他人诱骗认错态度好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理:

(一)故意造、掩盖、隐瞒违反校,拒不承认错误劣的;

(二)反校规并以各方式干扰学校行政部正常工作,在违纪过程中涉及生用威胁、侮辱、谩骂教职员工者的;

(三)人、检举人、人威、恫、打击报复的;

  (四)反校群体首的;

(五)勾校外人作案的;

() 在校期已受过纪律处分的;

() 两种以上违纪的。

第二十九定受到分,经教育不改,校可分。

第四章处分的程序及权限

第三十条 对学分,应当做到程序正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分适

第三十一条对学生的违纪,相关职能部或二院系时进调查调查清楚后,及时将学违纪材料的原件送交印件送交生所在二院系。二院系在收到相材料一周提交违纪学生的情况报告。

第三十二条警告、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处会同有门审核,分管院批准;留校察看、分,由处会同有门审核,分管院长办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分,收到违纪材料的一作出。入公安、察院、法院等司法程序的案件,在公、、法等处罚决定下后的一作出。违纪事件情节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以主管院批准延月。

第三十四条校在对学生作出定之前,应当听取生或者其代理人的述和申生或其代理人在接到告知后三工作日不到相门进述或申视为放弃该项权校有权对其直接作出定。

第三十五条 定以面形式送生本人,被定送字,以表示收到对学籍的上海市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校成立“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复查对处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之日起5工作日,可以向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面申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面申之日起15工作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人。需要改定的,由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重新定。

构组成和申诉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之日起15工作日,可以向上海市育委员会提出面申。申,不停止定的行。

第三十八条从处定送之日起,生在申未提出申的,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

第三十九条解除留校察看的生由本人提出面申,所在二院系提交申人留校察看期的表况报告及是否同意按期解除或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意见报学处审核后分管院长办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如处分后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分达到80分以上;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如处分后两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分达到80分以上,可以由本人向学校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因考试作弊而受的处分不能解除)。所在二级院系提交该生受处分后的在校表现情况报告,学生处提交是否同意解除处分的意见报分管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同意解除处分的,解除处分的决定与处分决定一起放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不适用于在最后一分的生。

第五章附 则

第四十一条定未列入的违纪,如需分的,照本定相近款及精神,长办会讨论决定,予相分。

第四十二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生、港澳台侨学生、留违纪理,家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理;家无专门规定的,照本行。

第四十三条定施行以前,依照原定已作出的定,继续有效。

  第四十四条定由处负责

第四十五条定由院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戏剧学违纪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