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支、直属支部党组织工作条例

发布者:党办院办发布时间:2014-06-28浏览次数:1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我院党的总支、直属支部组织建设,
进一步规范工作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总支、直属支部在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党的总支、直属支部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学院各项决定在本单位、本部门的贯彻落实;要与行政领导班子分工协作,共同努力做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总支、直属支部的设置
第三条 党员50人以上的院、校、系、处级单位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不足50人的院、校、系、处级单位,根据其单位规模和工作需要,经学院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7人以上的设立直属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规模较小,党员人数太少的部门可与相关部门成立联合支部委员会,联合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总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和联合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书记、副书记可视各单位实际,配备专职或兼职,原则上分院、附中设专职正副书记,院部五个系设专职或兼职书记。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委员职数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一般为3-5人。设组织委员,宣传、统战委员,纪律、保卫委员等。党员7人以下的系、部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第五条 党的总支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和联合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均为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召开党员大会,按规定程序进行换届选举,候选人和选举结果要分别报学院党委批复。
第三章 党的总支、直属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执行,依靠全体师生员工推进本单位的改革与发展,为培育四有人才做好各项工作。

第七条 努力发挥党的总支、直属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把党的各项工作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有机地统一起来,促进我院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
第八条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主要有:
(一) 本单位的改革与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
(二) 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与调整;
(三) 师资、人才队伍建设;
(四) 人事调配与本单位管理的干部任免事项,以及向学校推荐干部;
(五)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六) 招生工作和学生教育与管理的重要事项;
(七) 教职工的考评、管理与奖惩;
(八) 重要改革措施与规章制度的制定;
(九) 出国人员的遴选;
(十) 大额资金的收支决策;
(十一) 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一)认真执行学院关于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计划及各项安排,制定实施计划,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建立一月一次的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以及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有关制度建设的规定,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建设一支团结进取的领导班子;
(三)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日常的思想政治教育,团结带领党员和教职工群众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
(四)经常分析研究学生的思想状况,按照学校的总体计划和要求及时调整和加强德育及思政治工作的措施和做法,努力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质量与水平。要加强对研究生的教育和管理,把导师管理与院、校、系统一管理的思想政治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
(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院和本单位工作实际,分层次、有重点、多途径、多形式地开展工作,并及时沟通情况,研究问题,使下情上晓,上情下达;
(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尤其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全面提高政治与业务素质,做到动态管理,专兼结合,滚动发展。
第十条 做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和管理工作。

(一)按照院党委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有关中层党组织要做好正副科级干部的教育与管理工作,同时也要重视对辅导员、班主任的教育、管理。
(二)与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正副科级干部和下设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本组织任免权限的,按规定程序任免后向院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备案;任用权限在院本部的,按要求向院党委组织部报送有关材料,由学院任免;
(三)对中层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总支、直属支部可以向党委组织部提出书面建议,由院党委组织部按有关干部选任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加强对干部的廉洁自律教育,严格要求,切实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努力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思想认识水平和工作水平;
(五)做好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写出负责的政审意见。
第十一条 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组织发展工作。
(一)根据院党委的统一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每年年初制定党员教育年度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以及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的教育;并与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学习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
(二)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组织生活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在学习和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各总支、直属支部要制定严格的组织生活制度,保证每月一次,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
(三)教育党员必须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成为教学、科研、管理一线的排头兵;必须要求党员的良好素质和模范带头作用充分体现在所承担的本职工作中;
(四)严明组织纪律,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对长期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表现不好或虽经多次教育但仍不改正的党员,要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党员发展细则的规定,做好经常性的党员发展工作。要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党员发展计划、重点培养计划、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计划等;要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要严格入党程序和相关环节,保证新党员的质量。
第十二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妇联等群众组织。
(一)及时听取这些群众组织的意见和要求,研究他们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二)支持工会和职工代表正确行使权利,在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健康发展服务;
(三)解决好这些群众组织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十三条:做好统战工作和离退休工作。
(一)按照学院统战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和知识分子的工作;要经常通报情况,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和改革措施要事先征求他们的意见;要做好校党委临时安排的统战方面的有关工作。
(二)做好本单位离退休教职工的工作,协助有关职能部门解决好他们提出的有关问题和困难,经常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健康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看望和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机关直属党支部、联合党支部参照本条例第六、七、十(四)、(五)、十一、十二条的有关职责执行。
第四章 党的总支、直属支部的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坚持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一般每月应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必要时也可随时召开,以便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面临的各种问题,讨论解决党内的有关事务和问题,研究部署工作安排等。
第十六条 坚持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主要是院本部四个系、四个二级学院、附属戏校、附属舞校)。中层单位的党政联席会议是决定重要事项的基本决策形式,必须认真执行,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党务或行政事务)分别由书记或行政一把手主持。
(一)党政联席会议一般要求正副书记和行政方面的正副负责人参加,必要时也可请有关人员列席;
(二)凡书记主持召开的党政联席会议,有关事项一般应事先与相关领导成员或中层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进行酝酿讨论,提出意见;
(三)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书记应向党组织委员会通报情况,党组织要监督和保证决定的有效执行。
第十七条 坚持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制度。各总支、直属支部每学期应召开两次党员大会,由书记向全体党员布置工作或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总支、支部委员会的工作和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的状况。
第十八条 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主要是院本部四个系、四个二级学院、附属戏校、附属舞校)。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应召开一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交流思想,总结经验与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统一认识。
第十九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主要是院本部四个系、四个二级学院、附属戏校、附属舞校)。重大问题必须经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表决意见,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凡形成的决定应认真执行,分管领导或委员不得有与决定相抵触的言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应及时沟通和交换意见,必要时可提交党组织委员会进一步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总支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每二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的活动;评议中除党员个人要认真总结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外,还应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接受党内外教职工的监督,切实提高认识,转变作风。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形成与行政领导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的制度。总支、直属支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就学院党委的有关决定、重要事项以及本组织范围内其它需要沟通的事宜,及时向行政领导通报情况,交换意见,形成共识;若意见或看法不尽一致,事后应进一步协商沟通,若仍难达成一致,应及时向院党委报告,由学院领导协调解决,不许在教职工中散布不同意见,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形成做好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工作的制度。各总支、直属支部要根据本单位这类人员的实际,制定工作计划,要与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保持经常性联系,了解他(她)们的思想与工作状况,解决实际困难,营造良好的创业与工作环境。
第二十三条 建立和形成对总支、直属支部的工作检查与考核制度。各总支、直属支部要按照本条例制定的总支、直属支部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制度和院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主动自查贯彻落实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向党委作简要汇报。
第二十四条 建立领导回避制度。凡第九条所列决策事项涉及有关党政领导成员及其亲属的,一律实行回避,不参与讨论与决策。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要加强对党总支和直属支部建设工作的领导,定期或不定期研究和解决基层党组织建设中全局性和倾向性的问题,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情况,作为对党总支、直属支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院党委组织部要把加强和改进党总支和直属支部建设作为重要工作来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总结党组织中好的典型和经验,发现和解决党组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抓好党总支和直属支部书记的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基层党务工作干部队伍。
第二十七条 党委各职能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围绕加强和改进党总支、直属支部建设开展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总支、直属支部也可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人员、机构、工作职能等实际情况,制定详细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