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规定

发布者:党办院办发布时间:2014-06-28浏览次数:2217

为规范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 号)以及《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人[2010]68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原则
1、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2、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4、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科级干部任职条件和资格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2、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3、事业心强,勤奋好学,实事求是,在本职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4、具有所任职务要求的基本知识、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5、30 岁以下的科级干部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6、由科员晋升副科,要在科员岗位上任职三年以上(含三年);
7、由副科晋升正科,要在副科岗位上任职三年以上(含三年);
8、从教师中选拔科级干部,一般应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含三年);
9、个别特别优秀的,经党委讨论同意,可破格晋升(破格晋升条件另附);
10、晋升正副科级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5 岁;
11、具有岗位职责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选任的方法和步骤
1、拟新提任(或定级)的正副科级干部,由有关部门以书面形式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报告,正
科级报组织部,副科级报人事处。
2、组织人事部门在征得院分管领导同意后,和有关党组织一起对其进行考察。
3、组织人事部门将考察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共同研究提出任职与否的建议,书面征求党委各成
员意见。

4、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委多数同志的意见,提出任职与否的意见,副科级干部报分管院领导审
批,正科级干部提请党委会讨论。
5、正科级干部的任职通知由组织部发文,副科级干部的任职通知由人事处发文。
四、免职、解聘
科级干部的免职、解聘,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相应程序进行。
五、本规定由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