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

发布者:党办院办发布时间:2014-06-28浏览次数:279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权力失范,依据2010 年8 月中央新颁布的《中国共
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参照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制
度的若干意见(试行)》、市科教党委《关于中共市科教党委系统各单位党委(党组)贯彻“三重一
大”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要求
1、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2、学校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3、学校的重大问题是指学校党政工作过程中必须作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
二、会议形式
1、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学校全体党委委员组成,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会讨论决定学校的“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学校纪委副书记、党政办公室负责人、相关议题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2、学校党的委员会酝酿、决策、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中共上海戏剧学校委员会会议规则》规范全过程。
三、决策范畴
学校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以下议题均属于“三重一大”事项范畴,必须经过学校党的委员会决策后方可执行。
(一)重大决策
1、 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落实方案;
2、 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
3、学校年度党政工作计划和要点;
4、 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措施;
5、 学校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6、 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学生工作中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7、 学校校区布局、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8、 学校年度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
9、学校下属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的确定;
10、学校基本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11、各种院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院性的奖惩事项;
12、学校职工工资待遇、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3、学校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案;
14、学校校舍、校产、基础设施等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调整、对外长期(一年以上)出借的原则、方案和管理办法;
15、校办企业的设置、开发和产权变更;
16、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和法律问题的处置;
17、学校重要人才的引进、重要人事安排和相关政策调整;
18、 全国及市、区人大、政协委员会候选人的推荐;
19、授予学校教职员工市级以上各类奖励、荣誉称号人选的推荐;
20、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21、党政主要领导认为应当由党的委员会集体决策的其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 党政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调动;
2、 校级、处级后备干部选拔、推荐。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学校年度基本建设和重大修缮工程项目计划;
2、学校年度重要物资、设备采购计划;
3、有关教学、科研、演出重大建设性项目的立项;
4、学校购置、收藏5 万元以上无标定价格的艺术品或购置5 万元以上无标定价格的创意、剧
本等知识产权项目计划;
5、国内外合资、合作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合作演出项目)以及对外投资项目计划。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学校年度决算、预算计划的制订和调整;
2、 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10 万元以上(含10 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四、决策程序
党委会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程序:

(一)议题酝酿程序
1、“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决策议题前,应由该事项议题分管人或负责人负责组织进行充分酝酿调研和准备;议题应按《中共上海戏剧学院委员会会议规则》规定程序提出。
2、酝酿提交党委议题所涉内容应该完整、准确、全面、务实;事项所涉及资金应涵盖议题全部内容。
3、酝酿提交有关学术(教学)方面的重大事项议题时,应该充分征询院学术委员会的意见。
4、酝酿提交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议题时,应听取工会或职代会代表意见。
5、酝酿提交选拔任用重要干部议题时,应事先征求同级纪检部门意见,并保证纪检部门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6、酝酿提交重大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合作演出项目)以及对外投资项目议题,应提交具备资质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可行性或预研究书面报告或相关效益评估论证、文本法律咨询意见,并经学校相关专业委员会通过。
7、酝酿提交学校购置、收藏5 万元以上无标定价格的艺术品和购置5 万元以上无标定价格的创意、剧本等知识产权项目议题时,应提交相关必要性报告,并聘请无相关利益关系的有资质专业机构或专家小组对该项目价格进行评估,提出书面价格评估意见。
8、酝酿提交学校校舍、校产、基础设施等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调整、对外出借原则、方案和管理办法议题时;应由主管部门提交相关必要性、效益评估论证和文本法律咨询意见。
9、酝酿提交大额度资金使用的议题,应按照《上海戏剧学院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程序规定进行。
(二)集体决策程序
1、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参与决策成员应对议题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2、在讨论中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情况紧急,需要立即要执行的议题,按照多数意见决策;
(2)可以暂缓决策的议题采取暂缓决策,待作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3、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于要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赞成者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采取口头协商一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对于重要干部的选拔任用,应当采取票决制,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4、有关“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参与决策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过程、最后决议等,要指定专人记录,并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决议等形式留下文字材料经核校后存档备查。“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

(三)执行决策程序
1、“三重一大”事项经党委决策后,由党政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负责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政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党委会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确需改变的,应由党委会重新做出决策。
4、重大决策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实际使用资金可能超出原决策资金范围的,超出部分在原预算资金10%以上或10 万元以上(含10 万元),应作为新议题重新进入集体决策程序。
5、“三重一大”事项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由处置主管事后向党委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党委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五、监督检查
1、本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自觉严格遵守“三重一大”制度,根据分工情况向党委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2、纪委、监察处、工会(教代会)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与各级领导班子沟通。
3、学校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应对本级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办制度,负责跟踪督办决策执行情况,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报告,同时通报监督部门。各级“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予保密的外,应适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4、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同级或上级党委、纪委、组织部门报告,视情处置。
六、责任追究
1、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根据党政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问责。
2、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因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涉嫌违纪违法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 则
1、学校下属各二级学校(系)、附属戏曲学校、舞蹈学校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参照本细则另行规定。
2、本细则由纪委、党办负责解释。
3、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