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者:党办院办发布时间:2014-06-28浏览次数:1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保证我院二级院系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二级院系党政各司其职,共同负责贯彻执行院党委和院行政的各项决定和决议。党政之间既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责;又要密切配合,相互合作。
第三条 二级院系行政工作重要问题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在本单位贯彻实施的措施和办法;
(二)根据学院发展战略目标和部署,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和改革方案;
(三)根据学院部署,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演出、对外交流规划等工作规划;
(四)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要事项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五)研究审议本单位招生、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审议本单位主要岗位的设置、调整以及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培养、引进、评聘、考核等干部、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审议本单位年度经费预决算、大宗经费使用、办学资源调配、创收利益及收入分配等重要事项;
(八)研究审议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九)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等稳定工作研究;
(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程序主要有: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开展工作的基本思路。
(二)党政主要负责人在重大决策前,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员、师生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必要时党组织可召开支委会和支部大会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党政主要负责人提供决策参考。
(三)适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将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党政主要领导的主导性意见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应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确认,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可事先向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
第七条 除研究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外,未经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事先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联席会议议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八条 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行政正副负责人(含助理)、党组织的正副书记、办公室主任。根据议题,参会人员可扩大至部门工会、二级院系下属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二级院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召集,行政主要负责人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由书记主持召集。涉及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重大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由书记主持召集。
第十条 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内容若涉及会议成员个人及其亲属时,应启动(实施)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通常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对所议问题,要一事一议,提议成员应作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所议问题一般情况下应作出结论,尽量避免出现议而不决的现象。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 决定重大事项。决策中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充分发扬民主,充分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决定重大事项。如在决策中认识不统一,讨论意见严重分歧,应暂缓决策,会后进一步沟通、协商,并适时召开会议讨论再作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决策意见,应停止决议,并由党政主要领导向学院党政领导汇报,再作计议。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后及时向其传达会议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六条 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问题涉及保密的,在公布之前各成员应严格保密纪律。对违纪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六章 决议执行
第十七条 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对党政联席会议已作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分工,全力组织实施,认真贯彻执行,任何人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否定已决定内容。涉及议事范围里(五)中的招生、(七)等重要事项,需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意见。若有异议,允许保留个人意见,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组织上未做出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服从决议,无条件执行决议。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决策失当,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重新研究决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凡经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二级院系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发动党员,团结师生员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保证决策的实施。
第十九条 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在职权范围内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向院党政报告,传达到本单位师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二级院系。部、处、室、戏校、舞校等单位,也应参照执行。各单位应结合干部考核,定期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违反本制度的干部,要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