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为了适应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要求,加强我校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各类研究生的招生和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9]9号《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关于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几点原则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教育部学科目录调整和我校学科建设的需要,特修订制定以下条例。
一、研究生导师遴选的基本原则
(1)研究生导师是一个教学科研工作岗位,而非学术身份。研究生导师遴选根据岗位需求而设立,若无岗位需求,该研究生导师停招。
(2)硕士研究生导师原则上要有担任负责人的科研项目和创作项目;博士研究生导师原则上要有担任负责人的省部级以上(包括省部级)的科研项目,且具备资助博士研究生科研助理经费的能力。
(3)研究生导师三年考核一次。根据岗位需求,择时接受新聘研究生导师申请。
二、研究生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博士生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格、严谨的治学态度,能坚持正常工作,能承担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职责。
(1)已任博士研究生指导工作的导师,三年聘任结束,可申请续聘,考核条件如下:
1、原则上应有本人担任负责人的省部级以上(包括省部级)的科研项目,或三年之内在国内核心刊物(CSSCI)、国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或三年之内荣获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省部级科研奖项1项。
2、具备资助博士研究生科研助理经费的能力;
3、近三年内曾为研究生开设全校课程或讲座一次以上;
(2)新聘博士生导师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根据岗位需求而设立,申请条件如下:
1、受聘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满二年,具有博士学位;
2、近三年内曾为研究生开设全校课程或讲座一次以上;
3、原则上应结项完成过担任负责人的以下项目之一:
A、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以及子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重大项目以及子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攻关项目以及子项目;
B、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
C、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文化部文化艺术研究项目、上海市社科基金项目等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
D、个别创作研究类的研究方向,需结项完成过担任负责人的以下项目之一: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文化部文化艺术研究项目、上海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同时需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创作奖项1项。
4、五年内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刊物(CSSCI)、国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5篇或出版学术专著2部(经学术委员会认定),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或创作奖项者可适当减少。
5、年龄不超过58周岁(以下一年度新生9月1日入学时间为止)。
6、其他特殊情况者,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
(二)硕士生导师(包括学术型MA和专业学位MFA硕士生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思想品质,能坚持正常工作,能实际承担指导硕士生的职责。
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应在我院已有的研究方向范围之内进行,凡申请新设研究方向指导教师者,应按相关规定先申请建设新增研究方向,并建设完成以后,方可申请该研究方向的研究生指导工作。
(1) 已任硕士研究生指导工作的导师,三年聘任结束,可申请续聘,考核条件如下:
1、 近三年内曾经为全校和院系研究生开设课程或讲座一次以上;
2、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近三年应有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经学术委员会认定),或公开发表不少于2篇学术论文,或结项完成过上海市教委科研项目及以上项目;
3、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应独立创作完成至少一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作品,或结项完成过上海市教委科研项目及以上项目,或获得过省市级及以上艺术基金项目,或指导的研究生获得过省市级及以上创作奖项。
(2) 新聘学术型MA硕士研究生导师应是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和创作人员,根据岗位需求而设立,申请条件如下:
1、 原则上任职副教授应满1年;
2、 近三年有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经学术委员会认定),或公开发表不少于2篇学术论文,并结项完成过上海市教委科研项目及以上项目;
3、 年龄不超过58周岁(以下一年度新生9月1日入学时间为止)。
(5)新聘专业学位MFA硕士研究生导师应是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和创作人员,根据岗位需求而设立,申请条件如下:
1、原则上任职应满1年;
2、近三年独立创作或在其中承担主创任务,并在省市级及以上艺术机构公演、公映、展览、发表的作品1部;
3、具有获得相关院系认可(含经费支持承诺)的指导计划;
4、提供校外实习基地、合作导师等相关材料;
5、年龄不超过58周岁(以下一年度新生9月1日入学时间为止)。
(三)校外兼任研究生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根据学科建设及其岗位需要,由学科召集人提出申请,研究生部审核,学术委员会审定,可以聘任校外专家兼任研究生导师。
2、校外专家兼任我校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应具备的条件与上述校内教师基本相同。
3、校外专家兼任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一般均为联合导师,由校内合作导师在申请书中一并提出并按程上报。
(四)博士研究生培养“导师组”成员的申请条件
在上述新聘博士生导师过程中,申请者若因个别指标不达标而无法聘任,可申请博士研究生培养“导师组”成员资格,根据岗位需求并征得相关导师同意,聘任为“导师组”成员,协助博士生导师指导博士研究生。“导师组”成员名单原则上不出现在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但可出现在博士论文扉页上的“指导小组”一栏中。
三、研究生导师的评审流程
1、研究生导师申请招收博士生或硕士生时,可根据学校发布的研究生导师遴选通知及其岗位需求,由oa网上下载《研究生指导教师申报表》,按要求填好申请表后送交所在院系审核。
2、各院系对《研究生指导教师申报表》进行审核,并根据岗位需求签署意见,签字盖章以后,根据通知规定时间将本院系的申报表送交研究生部。
3、研究生部组织学术委员会、人事处、科研处、学科办公室等相关单位人员与专家,根据上述要求对各个指导教师的申请材料进行确认,结合上级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岗位设置。
4、研究生部报请院长办公会议最终审定。
本条例经学校批准以后试行一年。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上海戏剧学院研究生部。
上海戏剧学院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