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上戏院办发[2017]1号 上海戏剧学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18-12-07浏览次数:139




上戏院办发[2017]1


上  海  戏  剧  学  院

《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

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外办、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16}37号),现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归口管理

上海戏剧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教学活动、科研研究、学术访问等出国工作由学院党委集中统一领导。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权限审批。

二、审批范围

上海戏剧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教学活动、科研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等。其他出访主要指一般性中外校际间交流,仍执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

三、审批对象、时间

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在学校和二级学院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人员出国执行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安排,不做限量规定;在外停留天数,结合科研和教学任务需要合理确定。

四、审批程序

1、各院(系)、部门应合理统筹本部门工作计划,制定下一年度出访计划,除临时受到邀请参加学术研讨会以外,涉及常规的教学、科研、学术活动都应列入下一年度计划中。出访计划按照学院规定在每年的年底申报,在申报时需列明项目名称、团组人员、出访任务、出访国家和时间、经费来源等内容,国际交流中心需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备案。

2、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各院(系)、部门OA行文时需说明,按照“上海戏剧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申报流程”进行文件流转,经学院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国际交流中心报上海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出国参加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任务,需报上海市教委审核同意后,报上海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

3、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出访。海外引进人才等特殊情况(指外国国籍、港澳台人员、持绿卡人员赴绿卡签发国、离退休人员)需持普通护照出访,应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其中,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报市委组织部批准;其他科研人员,根据学院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应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由学院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批件。

五、严格经费管理

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因公出国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执行。

经批准持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教学科研人员,需要凭学院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批件、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报销出访费用严格按照上海戏剧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开支标准执行。

六、强化监督管理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在国外日程将按照学院规定公示,回国后需及时总结。公示过程中有群众反映问题的,学院管理部门将认真核查;确有问题的,将采取措施予以调整或取消出访任务。对教学科研人员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等违纪行为学院将按照规定惩处。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戏剧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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