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者:学生工作部发布时间:2019-05-08浏览次数:207

   为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掌握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真实情况,把学校帮困助学工作做好、做细、做实,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落实各项资助措施和资助政策,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印发的《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沪教委学〔201541号)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获得我校学籍且办理注册手续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分三级: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的认定评议小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认定工作,学工部(处)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本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院(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院(系)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本院(系)认定工作。

第七条  院(系)成立以年级(或专业)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我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两档实行资助:分别定义为特别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以学校财务处核定的数据为标准,基本生活费用以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标准。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3.生活俭朴,具有诚信品质和感恩意识。

 (二)特别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范围

 家庭月收入低于当年上海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列为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3.父母残障、重病或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且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

4.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失家庭的;

5.学生本人病重或直系亲属中有危重病人需长期治疗,造成家庭负债严重的;

6.家庭收入微薄,且有两名及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培养,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学生;

7.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三)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及范围:

 家庭月收入低于当年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标准,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一般困难学生:

1.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且无稳定经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者;

2.单亲、离异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学生本人生病或直系亲属中有体弱多病者,且家庭经济勉强维持的;

5.家庭收入微薄,且有两名及以上子女同时接受教育阶段培养,家庭经济勉强维持的;

6.双亲或一方失业,无稳定收入来源,生活较为困难者;

7.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的认定评议小组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1.本人申请

 初次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上海戏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原就读高中任何一单位核实、盖章。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无专用公章,可由政府代章。如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说明:

 (1)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户者,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提供复印件须加盖当地民政部门(上海为救助站)公章。

 (2)军烈属及优抚家庭须提供相应证明。

 (3)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必须具备省、市相关福利单位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由经办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4)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必须由镇(街道)以上政府或当地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5)孤儿、单亲家庭、离异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者,须提供当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由经办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单亲家庭是指父母中一方去世的家庭;离异家庭须注明双方抚养情况;孤儿须写明民政补助情况和监护人的收入情况)。

 (6)家庭经济困难且多子女上学者,须提交家庭成员的详细资料,如:父母的收入、家庭日常消费金额及兄弟姐妹上学所需费用等,由村委或街道办事处核实证明,由经办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2.民主评议

 各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上海戏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对照当年上海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所在院系进行审核认定。评议小组可以采取实地走访的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调查。

 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院系审核

 各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该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公示

 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工部(处)提请复议,学工部(处)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5.学校审核

 学工部(处)代表学校负责汇总审核各院系上报的《上海戏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其电子数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通过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6.建立档案

 学工部(处)和各院系分别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被确认的困难生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进行调整。

第五章 认定时间

第十二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上海戏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三条  每年6-7月,学校向在校生宣传并下达开展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9月份开学时,各院系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院系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认定一次。

第十五条  对贫困家庭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好转或者出现符合贫困家庭学生认定条件的应调整名单,及时更新贫困家庭学生档案库。

第十六条  各院系要经常了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关心他们的生活、学习,积极组织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和技能培训项目。

第十七条  学工部(处)和各院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贫困家庭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各院系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