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办法

发布者:后保处发布时间:2026-11-05浏览次数:10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戏剧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中毒、窒息、燃爆等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防控的通知》(沪安委办〔2025〕24号)、《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控工作的通知》(沪安委办〔2026〕5号)、《上海市高校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沪教委保〔2026〕12号)、《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 46768—2025)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作业,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校区、各附属单位以及在校内从事施工、维修、保洁、设施设备运维等活动的校外单位(以下简称“承包单位”)所涉及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第四条学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落实“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基本要求,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和监护制度,未经审批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五条学校有限空间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由后勤保卫处会同相关单位结合实际动态辨识确认:

(一)地下有限空间: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管沟、电缆沟、暗沟、涵洞、污水池(井)、化粪池、隔油池、消防水池、集水坑、检查井室、电梯井坑、地下仓库等;

(二)地上及密闭设备有限空间:锅炉、压力容器、储罐、烟道、管道、封闭式垃圾站等;

(三)艺术院校特殊场所:舞台台仓、舞台栅顶、乐池下部空间、大型道具储藏暗室、灯光音响设备夹层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舞台台仓、栅顶等场所存在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通风不良、照明不足等复合风险,应当作为重点管控对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安全投入,明确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并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后勤保卫处是学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归口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建立并动态更新学校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名称、位置、类型和危险因素等基本信息;

(二)制定和完善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流程、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方案;

(三)对各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申请进行安全审核,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五)对承包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审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方案。

第八条有限空间所在单位(含使用管理单位、场地归属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有限空间的日常巡查和物理隔离措施维护;

(二)核实作业必要性,指派或确认监护人员;

(三)配合后勤保卫处开展风险辨识和台账更新;

(四)作业期间对本单位区域内作业活动进行现场协调。

第九条 作业审批人由学校主要负责人书面确定。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审批;委托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承担。未经确定的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条 监护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业前解除物理隔离措施,检查通风、检测、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是否齐全有效,确认作业条件符合安全要求;

(二)作业中全程在有限空间外监护,与作业人员保持实时联络,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

(三)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制止未做好安全措施的盲目施救行为。

第十一条 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培训,掌握有限空间危险因素、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正确使用通风、检测、防护和应急救援装备。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参与有限空间作业。

第三章辨识、台账与警示

第十二条 后勤保卫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全面辨识,各相关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一处、登记一处”,及时补充更新。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应当载明名称、位置、类型、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可能的事故后果、安全管控措施、责任单位等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对涉及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的有限空间,以及舞台台仓、栅顶等高风险场所,应当按照重大风险等级实施重点管控,制定专门管控方案。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告知牌,告知有限空间名称、主要危险因素、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对可能产生有毒物质或者存在其他未经审批进入风险的有限空间,应当采取上锁、隔离栏、防护网等物理隔离措施,监护人员负责在作业前解除。

第四章作业审批

第十五条 有限空间作业实行“一处一审批、一次一审批”,严禁以口头通知、事后补批等方式替代书面审批。

第十六条作业申请单位应当在作业前提交以下材料,经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有限空间作业申请表;

(二)作业方案,包括作业内容、位置、时间、人员分工、安全措施、操作流程和应急处置措施;

(三)气体检测记录(初始检测和作业前复测);

(四)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五)承包单位作业的,还应当提交承包单位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说明、双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十七条 审批人应当对作业方案和现场安全条件进行审核。对存在中毒窒息风险、未落实通风检测措施、监护人员未到位或者应急装备不齐全的,不得批准作业。

第十八条作业审批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作业班次。作业中断超过规定时限、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作业内容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章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 作业前应当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一)对有限空间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作业风险评估;

(二)封闭作业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三)切断或隔离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电源、物料来源,对转动设备采取上锁挂牌措施;

(四)开启出入口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机械通风设备持续通风;

(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进行初始气体检测,检测顺序为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不合格的,严禁作业;

(六)作业环境判定合格后,方可安排作业人员进入。

第二十条 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持续进行机械通风,不得停止;

(二)对作业环境进行连续或者定时气体检测,检测数据如实记录;

(三)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要求的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个体防护装备;

(四)监护人员与作业人员保持不间断联络,发现气体检测报警、作业人员身体不适或者其他异常情况,立即命令撤离;

(五)作业现场配备应急照明、通讯设备和救援装备。

第二十一条 存在爆炸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采取消除或者控制点火源的措施,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工具。

第二十二条 舞台台仓、栅顶等场所的作业,除遵守本章一般规定外,还应当同时落实高处作业、机械作业、临时用电等相关安全措施,作业方案中应当对交叉作业风险作出专门安排。

第二十三条 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当清点人员和工具,确认有限空间内无遗留人员和物品,恢复物理隔离措施,关闭出入口,并由监护人员和作业负责人在作业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六章发包作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承包单位实施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学校对发包作业承担统一协调和管理责任,不得“一包了之、以包代管”。

第二十五条 后勤保卫处和相关单位应当核查承包单位是否具备有限空间作业所需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能力,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作业全过程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承包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承包单位作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有限空间作业培训合格证明。学校应当将承包单位作业人员纳入本校有限空间作业统一管理,不得以劳务派遣或者灵活用工为由降低安全要求。

第七章应急管理

第二十七条后勤保卫处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明确中毒、窒息等典型险情的响应程序、救援措施和救援装备配置要求,并按规定组织演练和效果评估。

第二十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当配备至少一套完好的应急救援装备,包括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者长管呼吸器、全身式安全带、安全绳、三脚架(或同等提升装置)、急救箱等,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随时可用。

第二十九条 发生有限空间作业险情时,监护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同时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和相关单位。严禁未佩戴合格呼吸防护装备的人员进入有限空间施救;严禁盲目施救。救援人员应当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前提下,按照预案实施科学救援。

第八章培训、演练与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培训对象包括作业审批人员、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应当涵盖有限空间危险因素、安全操作规程、气体检测、通风防护、应急处置和典型事故案例等。培训应当留存签到、考核和影像记录。

第三十一条 后勤保卫处应当结合上海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控“六个一”要求,定期组织专题研讨、风险摸排、实战演练和帮扶指导,推动有限空间管理从“事后整改”向“事前预防”转变。

第三十二条后勤保卫处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纳入学校日常安全检查内容,重点检查审批手续、气体检测记录、监护到位情况、防护装备配备和物理隔离措施有效性。发现未批作业、检测不合格强行作业、监护人员脱岗等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气体检测记录表、管理台账、安全风险告知牌等格式,由后勤保卫处统一制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海戏剧学院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