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求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杜绝火灾事故,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沪教委保〔2025〕20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学生公寓,包括宿舍楼、宿舍园区等学生集中住宿的场所及公共区域。学生公寓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场所,所有居住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全校师生均有维护学生公寓消防安全、预防安全事故、报告安全隐患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学生公寓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第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公寓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学校依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各相关部门、各院系、各岗位学生公寓消防安全职责,并严抓落实。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后勤保卫处负责人是学生公寓消防安全日常管理人,后勤保卫处是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校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后勤保卫处
后勤保卫处作为学校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监督、指导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
2.落实国家消防法规要求,按要求做好学生公寓消防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和改造工作。
3.负责学生公寓消防基础设施设备的保障工作,负责设备设施的日常运维和检测等工作。
4.管理涉及学生公寓修缮及装饰工程消防手续的申报及验收工作。
5.开展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和住宿学生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共同做好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学生公寓应急疏散演练工作。
6.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与抢险救援、调查处理火灾事故;会同校内有关部门调查火情(火警)事故原因,认定责任。
(三)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国际交流中心须将学生公寓消防安全教育、管理作为学生教育管理的重要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学生公寓管理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维护学生公寓及其附属区域公共秩序,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学生公寓消防安全隐患,推动整改。
2.积极协同后勤保卫处开展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学生签署《学生公寓消防安全承诺书》,提高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强化日常行为管理,加强对学生公寓用电安全的宣传、教育,组织宿管员开展宿舍消防安全检查;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院系;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实施学生消防安全奖惩工作等。
(四)基建处负责学生公寓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消防合规管控,确保各阶段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设置消防控制室等必要消防设施。
(五)各院系承担本院系学生消防安全的教育管理责任,须将学生公寓消防安全教育、检查、隐患整改等纳入学生日常管理。
第三章学生公寓消防安全行为规范
第五条学生公寓全体住宿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严禁行为清单:
(一)学生公寓内严禁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如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炉(罐)、烟花爆竹及各种燃气炉具等。
(二)学生公寓内严禁使用明火(如点蜡烛、焚烧物品、使用打火机等);严禁在宿舍内(含阳台)、楼道、消防通道等区域吸烟。
(三)严禁在宿舍阳台堆放易燃杂物(如纸板箱、泡沫箱、废弃塑料瓶等)。
(四)学生公寓内严禁私拉电线、私接灯具和电源插座等;严禁使用“三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电器;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热毯、电熨斗、电火锅、电暖器等易引发火灾的大功率电器(学校配备的除外)。
(五)离开时应切断电源,包括但不限于照明、电脑充电器、充电宝等。严禁电器产品在无人情况下处于充电状态。
(六)爱护学生公寓消防设施,禁止将消防设施与器材(如灭火器、消火栓、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等)随意搬动、损坏或挪作他用;禁止在消防设备设施箱(柜)旁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七)学生公寓内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含电助力自行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无人飞行器等),包括室内、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全部区域;禁止将电瓶(蓄电池)拆下带入宿舍内充电。
(八)发现学生公寓内电器、线路、插座等设施设备出现故障、老化、破损等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进行维修。
(九)学校宿管员应每日对宿舍内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全覆盖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推动整改;后勤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处)等部门应定期联合开展学生公寓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每学期不少于两次,并结合季节特点和重要时间节点开展针对性检查。
(十)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学生公寓消防应急演练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每位学生都应当积极参与,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章学生公寓消防设施设备与管理
第六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学生公寓,按规范要求实行值班制度。
第七条学生公寓楼应按标准配置灭火器、消火栓、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第八条消防设施与通道的日常检查与管理:
(一)消防器材:每月检查是否完好、有无缺失或遮挡堵塞。
(二)消防通道:每日检查是否畅通、有无杂物堆放。
(三)学校微型消防站负责组织上述检查并记录,推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五章消防应急处置预案
第九条任何人发现火情时,应保持镇静,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迅速报警:请拨打所在校区应急联系电话(应急联系电话应张贴在学生公寓显著位置,并通过校园信息发布平台予以公布)和“119”火警电话。报警时应讲清详细地址、起火部位、燃烧物质及火势等情况。
(二)初期扑救: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利用楼内的灭火器或消火栓进行扑救,力争将火势扑灭在初起阶段。
(三)快速疏散:若火势无法控制,应立即通知同楼、层人员,通过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有序撤离,严禁乘坐电梯。撤离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低姿前行。
第十条宿舍管理员或首先到达的教职工应立即组织学生疏散,并配合消防力量进行灭火。
第六章奖惩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对于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及时发现并报告重大隐患、在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学校根据《上海戏剧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上海戏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视情节予以相应处分或处理。
第十三条对落实工作不力或引发火警的,视情节追究相关院系、部门的责任。如因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等造成火灾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后勤保卫处会同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海戏剧学院
2026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