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东方英才计划领军项目(原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23-12-19浏览次数:10

根据《上海市人才计划管理办法》(沪委人﹝2023﹞4号)和《关于开展2023年上海市东方英才计划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沪委人才办﹝2023﹞3号),拟开展2023年东方英才计划领军项目(原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选拔对象及范围

在我校全职工作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近2年内在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出申报: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即19681月1日以后出生。

(二)符合“品德素质优秀、专业贡献重大、团队效应突出、引领作用显著、发展潜力较大”的基本条件。

品德素质优秀:具有坚定的政治品德、优秀的学术道德、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专业贡献重大:在相关领域已取得较突出的创新成果,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团队效应突出:具有一支结构合理、创新创造能力较强的专业团队,团队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45岁以下成员一般不少于2人。引领作用显著:能够在本市、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引领本专业、本学科、本领域的发展方向,起到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发展潜力较大:本人在相关领域显示出明显的创新能力、研发优势和发展潜力;团队成员具有较大发展潜力。

(三)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范围:

1.国家级人才计划、“CJ学者奖励计划”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入选者(已过首聘期或支持期的青年项目除外);

2.本市人才高峰工程,白玉兰人才计划创新、创业项目,东方英才计划团队、领军(原上海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创业项目入选者;

3.尚在首聘期或支持期的白玉兰人才计划青年项目,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青年、教师项目入选者;

4.担任副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且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市管干部),或虽“双肩挑”,但近两年无特别突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的;

5.连续2年申报未入选,在本年度内无新的重大专业成果的人员。

二、推荐名额

根据上级通知要求,我校领军项目上报候选人名额不超过4人。初审阶段,各院系部门最多可向学校推荐1名人选。

三、推荐途径

(一)学校推荐

由各院系、部门择优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推荐名额不超过1人,并由所在院系、部门及党支部填写《2023东方英才计划领军项目部门推荐意见表》(附件1)。

本次采取网络系统填报,各院系、部门推荐候选人应及时向人事处申请获取个人账号和密码,自行登录申报系统进行填报填报完成后,系统下载《上海领军人才申报表》并打印交所在院系

(二)其他渠道推荐

1.专家举荐。1名及以上本专业领域上海高峰人才在沪国家实验室主任,或2名及以上我市本专业领域两院院士联名推荐,经认定达到本行业领域申报人才平均水平,经单位复核、公示后,可直接进入终审环节,不占推荐名额。每名专家每年可推荐1名人才,若出现专家推荐多名人才情况,以手写推荐时间先后顺序为准。

2.社会团体举荐。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等通过政府社团管理部门登记的合法团体可以举荐本学术技术领域中符合申报条件的优秀人才。每个社会团体当年可举荐2人,占用学校推荐名额。

3. 个人自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优秀人才,可通过自荐参加学校的推荐选拔。

通过专家或社会团体举荐申报的,需填写相应的推荐表(附件2),申报材料应提交学校复核。由学校对各种渠道申报的人选进行审核把关,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并由学校统一申报。

四、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1、12月25日(周一)前,各院系、部门需确定推荐候选人,将《2023东方英才计划领军项目部门推荐意见表》电子版发送至人事处sxrscgz@163.com纸质版1份(负责人签字、部门盖章;所在党支部负责人签名、盖章),推荐候选人将《上海领军人才申报表》纸质版7份、相关附件材料复印件1份,并按附件3要求进行打印装订送交人事处。

推荐东方英才计划领军项目人选是加强我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望各部门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人选推荐范围、条件,按规定时间、程序进行推荐,以确保学校按时上报适合人选参加上级部门评审。

联系人:徐京卫   联系方式:62485581

 

附件:1、2023年东方英才计划领军项目部门推荐意见表

2、专家、社会团体推荐表

3、附件材料要求

 

 

                           人事处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