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基建处发布时间:2023-12-27浏览次数:10

上海戏剧学院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上海戏剧学院(以下简称“上戏”)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保障上戏房屋、设施正常使用,提高维修项目科学决策水平,增强维修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上戏相关管理办法和维修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实施的维修项目(以下简称“维修项目”)。

新建、扩建、改建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预估总投资低于50万(含)的维修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

不可移动文物、优秀历史建筑和保密工程的维修,按照本市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执行,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照《上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二)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项用于修缮、装修、装饰等项目的经费。

第三条项目内容

维修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学校自有或租赁使用,拥有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公共设施。

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包括大门、围墙、道路、绿化、体育场地、变配电用房、自行车库以及供水、电气、燃气、排水、消防、防雷、通风系统、空调系统(分体式空调除外)、通讯网络(设备除外)、电梯、厨房(不可移动)、锅炉设备(不可移动)等装置及相应的线路、管道。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组织机构

学校是维修项目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投资控制、实施进度及党风廉政工作的责任主体。

学校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重大维修项目的决策机构。

学校设立维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房屋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负责学校维修规划,审核维修项目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维修项目的实施。维修项目的重要事项须经过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基建处负责人、后勤保卫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院长办公室、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信息化办公室、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审计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领导小组职责

(一)在学院党委的授权范围内,通过专题会议形式对学院房屋、设施维修项目重大事项讨论决策,并对维修项目过程实施组织管理;

(二)审议维修管理办法;

(三)审议学校维修规划;

(四)审议须信息报送的维修项目入库、出库申报工作;

(五)审议维修设计方案;

(六)审议市教委批复维修项目的施工招标方案;

(七)审议单项变更、签证预审金额变化在5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和设计变更方案; 

(八)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

(九)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根据学校“三重一大”制度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

第七条各部门职责

(一)基建处

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的基本建设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严格按照维修程序和技术规范开展维修管理工作;

2.负责编制学校维修规划并上报上级部门审批;

3.负责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展维修项目入库、出库申报工作;

4.负责按规定进行维修项目相关的采购申请、合同签订及执行工作;

5.按照维修项目工作程序,组织实施维修项目的立项、信息报送、项目实施、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并进行相应的合同管理、技术管理、档案管理工作;

6.负责汇总并初步审核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按流程上报;

7.负责组织相关服务单位(已签订合同)对招标文件、合同、竣工结算资料、资金支付等进行审核;

8.负责协调指导各参建单位做好施工准备及施工期间的现场管理工作,对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进度、安全等负责监管;

9.负责维修项目的竣工验收及质保期内的管理工作。

10.负责会同审计室推进维修项目的竣工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等工作。

(二)院长办公室

1.总协调维修项目的相关工作;

2.合同文本合法性审查;

(三)财务处

1.审核维修项目预算;

2.根据上级部门批复下达预算,按程序进行预算调整工作;

3.负责维修项目采购编号申请;

4.参与付款审批工作;

(四)后勤保卫处(以下简称“后保处”)

1.协调及配合与维修项目有关的消防、技防、防雷等相关内容的建设工作;

2.负责职能范围内与能源、节能(如供水、电气、燃气、排水等)有关的专项项目申报及实施工作;

3.负责与维修项目有关的临水、临电使用的协调及管理工作;

4.负责维修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1.负责对维修项目涉及的方案使用功能及归属进行审核;

2.负责牵头落实维修项目开办涉及的配套设备的申报、采购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办理固定资产的统计、统筹、调配和管理。

(六)信息化办公室

1.负责职能范围内与网络、通信有关的专项项目申报及实施工作;

    2.协调及配合与维修项目有关的网络、通信方面的建设工作。

(七)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招中心”)

负责维修项目涉及的相关采购与招标工作,采购流程结束后,相关招投标资料及时移交基建处归档。

(八)审计室

1.负责财务监理(投资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维修项目的竣工结算审核工作;

3.负责上级部门或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维修项目审计对接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项目立项原则

学校房屋、设施维修应遵循“安全为先、统筹规划、依法合规、经济适用”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房屋设施使用现状、教育教学计划安排、预算资金安排等因素开展项目入库申报工作。

对于涉及师生安全、影响面大、重要性强、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项目入库。

第九条市教委项目入库与出库

(一)项目入库

根据市教委工作要求和学校维修规划,经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进行维修项目入库申报。须信息报送的维修项目(预估总投资100万以上)按市教委要求申请入库,申报入库的项目需产权清晰且具备实施条件(如可腾挪周转、具备实施场地等)。入库项目经领导小组审核后,经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形成会议纪要。基建处根据会议纪要以公文形式向市教委申请项目入库。

市教委批复维修项目库有效期5年,有效期内未出库项目自动失效。对于符合市教委增补入库项目要求的新增项目,经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后可上报增补入库,市教委将对维修项目库进行中期评估并作适当调整。

(二)项目出库

根据市教委下达的维修项目库清单,基建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开展设计、咨询和出库材料编制等工作,出库申报成果规范性、深度等达到市教委评审要求。出库项目经领导小组审核后,经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形成会议纪要。基建处根据会议纪要以公文形式向市教委申请项目出库。

第十条其他维修项目

(一)预估总投资50-100万(含)的基建处预算项目

基建处根据学校房屋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日常反馈房屋维修要求,根据各建筑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实地勘察、信息核对,做出综合判断,按轻重缓急和学校预算情况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及预算,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按学校相关决策程序确定项目实施计划,纳入下一年度基建处预算内项目。基建处根据审批通过的项目实施计划委托设计、投资监理等咨询单位启动项目。

(二)非基建处预算项目

1.学校决策由基建处负责项目实施,项目预算由预算部门授权基建处负责执行,项目实施参照基建处预算项目执行。其中高水平地方高校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根据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的评审报告向市教委申请项目批复。

2.学校决策由预算部门负责项目实施,项目实施部门为预算部门,基建处对项目实施归口管理,对维修方案进行审核,实施过程中给予技术支持。项目实施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项目。

第十一条项目调整

(一)经市教委批复同意的年度维修项目,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因重大政策调整或不可预见因素,发生建设内容、总投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变更的,应及时向市教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实施调整。

(二)其他维修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需上报学校审议通过后执行。重大变更包括建设规模变化、建设标准变化、使用功能调整、重大设计调整、空间布局调整、超出投资估算或概算等情况。

第四章采购管理

第十二条采购组织形式

维修项目涉及的工程类、服务类、设备、材料等货物类的采购,由基建处提出采购申请,采招中心按照《上海戏剧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组织采购工作。

第十三条采购范围分类

(一)工程类;

(二)服务类;

(三)设备、材料等货物类。

第十四条采购方式和应用范围

(一)采购方式主要有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框架协议采购、电子集市采购、比价等;

(二)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金额达到必须招标金额标准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采用进场招标方式;

(三)规定应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协议采购或定点采购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应直接选择电子集市供应商进行采购,电子集市的货物或服务不能满足需求的,应按规定程序另行采购;

(四)维修项目中涉及的安全检测(抗震鉴定)、设计、工程监理、审图等服务类项目,同一品目服务年度采购预算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且符合协议供货相关规定的,可以向采招中心申请按照协议供货相关规定入围2-3家供应商,协议有效期2年。服务类项目预估金额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可以由基建处在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服务类项目预估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由采招中心依据采购申请按照《上海戏剧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组织单项采购。

(五)单一来源采购参照《上海戏剧学院单一来源采购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采购文件的审核

(一)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工程类(含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采购文件(含合同模板)由代理机构拟写采购文件(含合同模板)初稿,报送工程监理、财务监理(投资监理)、项目管理单位、基建处审核。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类采购文件中涉及质量、工期、安全等内容提出意见;财务监理单位对涉及投资控制的内容提出意见。审核通过的招标文件(含合同模板)由采招中心报学校OA流转,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可发布招标公告。采用进场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类项目,招标文件最终审核由政府监管部门完成。

(二)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服务类、货物类,采购文件(含合同)由代理机构拟写采购文件(含合同)初稿,报送财务监理(投资监理)、基建处审核。审核通过的招标文件(含合同模板)由采招中心报学校OA流转,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可发布招标公告。

 

第五章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

(一)基建处负责采购成交后合同的签订和归档工作。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原则上合同参照招标文件合同模板签订。合同需报送财务监理(投资监理)、项目管理单位、基建处审核。合同的校内审核按照《上海戏剧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合同报学校OA流转,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审核通过后完成线上或线下签订。

(二)非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合同审核按照《上海戏剧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合同报学校OA流转,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审核通过后完成线上或线下签订。

(三)除特殊情况的采购(如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缴费通知单)等无法签订合同的特殊情况外,均要签订正式合同。

第十七条合同履行

(一)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全面履行。

(二)合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须加强监督管理。项目管理单位、财务监理(投资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基建处、审计室汇报,并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价款的支付。

(三)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学校使用部门对项目的功能布局、设备、材料选型等提出重大变化,超出合同施工范围的,参照第二十五条设计变更管理执行。如需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流转、审核与原合同一样。补充协议签订后与原合同一并执行。

第六章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信息报送

对必须办理信息报送的维修项目,基建处应依法按照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以下简称“市住建委”)相关要求办理建设工程项目信息报送手续。

第十九条施工许可证办理

根据《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基建处负责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维修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实施项目负责人制

基建处委派专人作为维修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做到事先、事中、事后控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行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的目标管理,并做好与校内相关部门、各参建单位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施工质量管理

(一)委托工程监理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全面监督。工程监理在项目开工前认真组织图纸会审,严格审查施工方案。工程监理负责组织各参建单位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并做好记录和归档。

(二)严格落实设计、监理、项目管理、施工等单位质量责任,严格按照国家、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技术规程、质量标准等要求,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重要施工环节、进场材料设备等的监督、检查、检测。

(三)基建处会同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单位责成施工单位建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要求工程监理对隐蔽工程、重要部位、进场材料设备进行严格检验。加强对施工材料、资料、现场的抽查、检查并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二条施工安全管理

(一)为保证工程管理和校园管理的规范有序,在校园内施工的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持有施工合同到学校后保处办理施工人员入校手续。

(二)施工现场应封闭管理,与校区尽量完全隔离,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如涉及人员、车辆需通过校内进入施工现场,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报基建处协调处理。

(三)基建处督促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安全管理职责,做好相关施工安全、交底等工作。基建处会同工程监理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施工制度与规程,编制安全施工方案并落实安全施工措施,要求工程监理做好相关资料审查及现场管理工作。

    (四)基建处通过工程例会、现场抽查等形式了解安全施工情况,会同工程监理及时处理安全问题。

第二十三条施工进度管理

(一)基建处会同工程监理督促施工单位及时上报工程各类进度计划,加强审核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落实相应进度保障措施。

    (二)基建处需做好相应协调工作,减少外界因素对进度的影响。

(三)基建处会同工程监理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人、材、机的配备与协调工作,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工期情形及时分析并妥善解决。

第七章投资控制管理

第二十四条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管理原则

维修项目实行概算控制,原则上项目总造价不超批复概算。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必须严格按照批复概算实施,坚持程序规范、审批严格、合理节约、结算有据的原则,以项目功能、质量、投资、实效等优化为目标。

第二十五条设计变更管理

(一)设计变更的确认

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及现有条件,为确保项目使用功能、质量等要求,由设计变更提出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在工程例会上提出,设计变更方案应具备必要性、合规性、技术可行性。设计变更经与会的各参建单位研究确定是否可以变更。(1)工程监理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审核,并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出具审核意见;(2)财务监理(投资监理)依据批复的概算审核设计变更方案的经济性,预估费用,判断是否在投资控制范围内,并出具审核意见。经会议明确同意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

(二)设计变更的审批

1.单项变更预审金额变化在10万元以下,由设计变更提出单位填写变更审批表,经工程监理、设计单位、财务监理(投资监理)、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基建处审批同意后实施;

2.单项变更预审金额变化在10万元(含)-50万元,由设计变更提出单位填写变更审批表,经工程监理、设计单位、财务监理(投资监理)、项目管理单位、基建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3.单项变更预审金额变化在50万元(含)-100万元,由设计变更提出单位填写变更审批表,经工程监理、设计单位、财务监理(投资监理)、项目管理单位、基建处审核,上报领导小组讨论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

4.单项变更预审金额变化在100万元(含)以上,由设计变更提出单位填写变更审批表,经工程监理、设计单位、财务监理(投资监理)、项目管理单位、基建处审核,上报领导小组讨论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后,提交党委常委会审批。

    上述情况如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学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工程签证管理

(一)工程签证范围

施工过程中出现与合同规定情况、条件不符的事件时,针对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包含,而施工过程中确须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

(二)工程签证的审批

施工单位根据现场施工条件提出工程签证申请,项目管理单位组织方案的分析、论证工作。工程签证单需附工程费用预算。工程监理就工程签证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财务监理(投资监理)就工程签证的计价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预估费用。工程签证按以下权限审批:

1.单项签证预审金额变化在10万元以下,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签证单,经工程监理、财务监理(投资监理)、项目管理单位、基建处审批同意后实施;

2.单项签证预审金额变化在10万元(含)-50万元,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签证单,经工程监理、财务监理(投资监理)、项目管理单位、基建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3.单项签证预审金额变化在50万元(含)-100万元,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签证单,经工程监理、财务监理(投资监理)、项目管理单位、基建处审核,上报领导小组讨论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

4.单项签证预审金额变化在100万元(含)以上,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签证单,经工程监理、财务监理(投资监理)、项目管理单位、基建处审核,上报领导小组讨论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后,提交党委常委会审批。

    上述情况如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学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工作要求

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应按变更、签证管理原则和审批流程要求完成审批,相关单位主动配合完成工作。

所有涉及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有文字记载,基建处应保存完整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原件,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存并归档,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为保证现场安全而必须紧急处理情况下发生的工程签证事项,经分管校领导或基建处处长口头认可的,事后必须及时补齐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主要材料、设备批价

(一)限额100万(含)以下材料、设备采用批价的方式。

(二)材料、设备(根据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格审批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材料及设备报价审批表,同一规格材料需提供至少3家单位的报价,审批表经工程监理、财务监理(投资监理)、项目管理单位、基建处审核。

 

第八章竣工验收管理

第二十九条竣工验收

完工的维修项目均需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一)须信息报送的项目按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参照《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办事指南”),由基建处组织各参建单位及学校相关部门依法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含消防),并编制完成《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基建处按办事指南要求在线向验收管理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配合验收管理部门完成验收、验收整改等工作,通过竣工验收后,网上领取竣工验收备案凭证或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

(二)无须信息报送的项目由基建处组织各参建单位、使用部门、后保处以及学校相关部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单。

第三十条项目结算审核

(一)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竣工结算资料报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单位就竣工图及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核后提交基建处,基建处审核后报审计室,由审计室依照相关规定开展结算审核工作,审计室在约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工程结算审核时涉及相关异议的,异议方应及时与财务监理(投资监理)或第三方审价机构沟通反馈,基建处和审计室组织相关参建单位予以协调、处理。

学校财务处严格按照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支付工程款。涉及上级部门或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审计的项目,学校结合审计报告完成整改报告,并向市教委提出概算调整申请,按批复概算结算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项目移交和保修

基建处应当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向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办理移交,签署项目移交单。

基建处在工程保修期间内,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保修和质量回访工作。

 

第九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资金管理原则

(一)维修资金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项目启动前,要确保相应的资金到位。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专款专用,通过组织措施、合同措施、技术措施、管理措施等举措,进行维修项目投资管理,避免超批复总投资现象发生。

(二)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引发超投资情况,基建处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如确需追加投资的,由领导小组会议确认后,报学校审议。

(三)上述情况如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学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资金支付审批

(一)建安工程费用的支付

1.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由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学校提出付款申请,经施工监理、财务监理(投资监理)、项目管理单位签署付款意见,并加盖各单位项目章,报送基建处按照《上海戏剧学院经费审批权限管理办法》完成校内审批后支付费用。

2.工程项目审价结束,财务监理(投资监理)或第三方审价单位出具正式审价报告,质保期满需支付工程尾款时,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照《上海戏剧学院经费审批权限管理办法》完成校内审批后支付费用。

(二)非建安工程费用的支付

由服务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学校提出付款申请,经财务监理(投资监理)、项目管理单位签署付款意见,并加盖各单位项目章,报送基建处按照《上海戏剧学院经费审批权限管理办法》完成校内审批后支付费用。

第十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资料归档

(一)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发生的图文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特别是会议决议、重大变更、工程签证等。

(二)项目实施部门应督促各参建单位及时编制、收集、整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数据、文字、图纸、影像等资料,并确保信息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备案性。

(三)项目实施部门将参建单位送交的工程资料进行整理、审核、归档。

第十一章考评

第三十五条入围服务单位考评

入围的服务单位,在协议期满前由基建处组织考评,根据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结算情况、安全文明、服务质量等对其进行考评。对考评不合格的服务单位,后续参与学校其他项目投标时,考评结果将作为履约情况资料提交学校采招中心进行参考。

 

第十二章廉政风险控制

第三十六条  日常管理

    (一)各部门加强日常廉政教育学习,做好预防警示工作,发挥党支部监督作用。

(二)部门业务活动协同公开、共同参与,决策事项集体讨论确定。

(三)按规定落实信息公开,工作环节中可邀请相关需求部门、审计室、财务处、纪检监察部门等部门共同参与、监督。

(四)加强参建方管理,按合同约定落实廉政责任制。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基建处应主动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审计室、财务处等部门监督,配合完成相关监督工作。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若本办法涉及的校内相关制度、办法修订,按照修订后的制度、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戏剧学院基建修缮工程管理办法》涉及修缮工程相关内容废止。

     

 

 

上海戏剧学院

202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