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学生医保管理办法

发布者:后保处发布时间:2021-06-22浏览次数:11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市教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颁发的《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45号文件、沪人社医发(2011)783号、沪人社医发[2014]37号、沪医保[2015]74号、沪人社医发[2016]42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上海戏剧学院学生医保管理办法》。

一、适用对象

在上海戏剧学院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三、参保缴费

大学生实行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

四、保障待遇

(一)关于普通门急诊

1、在学校医务室就诊应凭校园卡就诊,收取普通门诊挂号费1元,医疗费由学校承担。

2、因病情需要经校医务室医师转诊到校外定点医院就医的,由首诊医生开具转诊单。未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到定点医院或其他医院就诊的,所发生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本人先垫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回学校后凭就诊病历、发票和学生证办理报销

发热、急腹症、传染病、意外伤等情况无须转诊的,直接在校外医保定点医院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300元(即学生每年个人自负300元)。年度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且在医保规定报销范围内的部分,报销比例如下:在一级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学校支付70%,个人自负30%;在二级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学校支付60%,个人自负40%;在三级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学校支付50%,个人自负50%

3、因寒暑假急诊、休学或因公外出在外地医院就医的,须在当地公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由本人先垫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回学校后凭就诊病历、发票和学生证办理报销

(二)关于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

1、大学生每次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个人自负2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个人自负2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个人自负40%。医保规定范围外自费项目由个人支付。

2、在本市住院的,学生须凭《大学生住院结算凭证》到定点医院就医。学生凭住院通知单、学生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注:入院通知单、学生证、身份证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至校医务室办理《大学生住院结算凭证》。所发生的超过起付标准的、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后向其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3、大学生在外省市发生急诊住院的,或因病等休学期间需要在外省市住院治疗的,应到所在地的公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垫付,在出院或治疗后的6个月内带好相关的资料(包括身份证及学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医院盖章的出院小结、住院发票和住院明细清单)报学校医务室,再统一到上海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三)关于大病

大学生因患重症(如重症尿毒症、肾移植、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以下简称大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的,大病费用先由校医务室按照普通门诊标准报销医疗费用。再由校医务室出具《上海市大学生门诊报销凭证(大病专用)》,学生本人凭报销凭证原件、医疗费收据复印件、明细清单复印件、病史记录原件等材料到保险公司按规定比例报销自负部分。

五、医保定点医院与医疗费报销事项

华山路校区定点医院为:华东医院。

莲花路校区定点医院为:市六医院

虹桥路校区定点医院为:市六医院

昌林路校区定点医院为:仁济医院南院

医疗费报销时请学生带好学生证、发票、门诊病历及校医务室的转诊单。

如有疑问请致电华山路医务室,联系电话:62498099

 

上海戏剧学院医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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