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学生教学管理规定细则

发布者:国际交流中心发布时间:2022-10-10浏览次数:22

为加强国际学生校内学习的课堂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上海戏剧学院国际交流中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所有国际学生都要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课,有事先请假。

第二条  因病、因事请假,应事先向国际交流中心留学生办公室请假,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条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次论处。

第四条  累计出勤率(含请假、旷课)不满百分之六十的人,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及补考,汉语进修生不提供结业证明。

第五条  一学期因病、事假累计达五周者,应予休学。因病、事假不能坚持学习并提出申请者,可以休学。休学期限最多半年,凡到期不能复学者,以自动退学论处。

第六条  国际学生享受我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国际学生本国的重大节日学校不予放假,如学生请假,可酌情准假,但不予补课。

第七条  无故缺课,不按时归校及学期结束前未经允许提前离校者,给与警告无效者,予以退学;

1.对无视学校纪律、经常旷课、无故迟到、早退、破坏公共财产、打架斗殴或有其他不良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国际学生半年内如能改正错误,有显著进步者,可解除其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其退学。因违犯学校纪律被勒令退学者,应立即回国;以上各项处分一经决定,学校除向当事人宣布外,还将书面通知其所在国驻华使馆及其家庭。

第八条  国际学生假期外出,离开本市者,需向国际交流中心留学生办公室登记报备,告知所去地点及归校时间。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未尽事宜由国际交流中心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