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学术规范实施条例

发布者:科研处发布时间:2022-08-08浏览次数:12

上海戏剧学院学术规范实施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规范,惩治学术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上海戏剧学院学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参加学术活动的本校在职教职工、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在校学生,以及代表本校,受本校委托参与学术与科研活动的研究人员。

第三条 实施学术规范,认定学术违规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程序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实施学术规范、认定学术违规行为的最高机构。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术违规举报,调查、核实、认定学术违规事实,为校方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并通过学术委员会网页公布学校学术规范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 学术规范的制定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学术规范审定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学术委员会负责修订学校学术规范。修订后的学术规范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六条 学校应当通过公告栏、报刊、网站公布学校学术规范,介绍实施学术规范的制度。学校应当组织对新入校的第二条所述人员开展学术规范教育。

导师应严格按照学术规范开展科研活动,以身作则,对担责的课题组成员,包括研究生、博士后、本科生及其他参与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并对研究过程、研究成果以及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按照学术规范严格加以把关。

 

第三章 学术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学术违规行为指学术不端和学术不当行为,具体内容见《上海戏剧学院学术规范》(试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学术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处理。

第八条 正在接受调查的学术成果,应通知有关单位,中止其参与学术评价。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九条 参与调查、认定、复查学术违规行为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被调查人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被调查人如有发现负责或参与调查的人员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要求换人调查处理的,应以书面方式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后决定是否接受其申请,并通知被调查人。

第十条 未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或者授权,任何人不得向他人披露案件调查过程的任何信息。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可以向监察处举报,由该机构另案处理:

案件调查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案件处理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违规认定行为的;

案件举报人、证人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陷他人行为的。

第二节 

第十二条 对学术违规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有实施学术违规行为的事实;

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违规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违规行为的举报;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作出受理决定,按照相关程序开展调查,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在收到符合要求的举报信后指定两名委员作为联系人对举报和发现学术违规行为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存在学术违规行为嫌疑,且证据线索具体、明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立案;认为不存在学术违规行为嫌疑,或证据线索不够具体、明确的,或者被举报的行为不在学术委员会受理范围内的,不予立案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决定立案后,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和举报人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学术委员会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立案调查。

 

第三节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立案后,应当组成调查组对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就所举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或学术不当进行调查。案件涉及学生学位授予问题的,应邀请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负责人参与调查。

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由学术委员会将是否立案和调查进行程序合并,直接出具认定报告。

第十八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五种:

物证、书证;

证人证言;

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

鉴定结论;

视听资料。

第十九条 调查组应当在六十日内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在案情调查需要时,可以聘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第二十条 调查组应当给予被调查人陈述事实的机会。被调查人可以书面陈述,也可以口头陈述。被调查人口头陈述的,调查组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名。被调查人拒绝陈述的,调查组应当记录在案,并且由调查组人员签名。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组织听证,了解案件事实。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违规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违规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分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和责任。

 

第四节 

    第二十四条 在调查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后,学术委员会应及时审查讨论,依据查明的事实,对被调查人是否有学术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学术委员会认定学术违规或不违规行为,应当由三名委员组成合议组进行。调查组成员和学术委员会指定的案件联系人不得参加合议组。 

第二十五条 合议组发现案件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要求调查组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调查。合议组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组人员签名。

第二十六条 合议组完成评议后,应当根据评议做出认定报告,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学校学术规范,分别作出以下结论: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认定被调查人的行为属于学术不端或学术不当行为;

(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认定被调查人的行为不属于学术不端或学术不当行为;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有学术不端或学术不当行为。

认定报告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讨论,如果出现意见分歧的情况,则通过记名投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

 

第四章 

    第二十 被调查人有学术不端或学术不当行为的,学术委员会将认定报告送达监察、人事、学生管理、科研管理、教学管理、学位评定或档案管理等相关部门,以及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 各相关部门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收到学术不端或学术不当行为认定报告后,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者建议学校对学术违规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违规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各相关部门应同时向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若受到查处的学术不端行为已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九 对涉及学生有学术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学术违规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对学生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对其指导教师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处理决定。     

对涉及学校在职教职工、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术违规行为,在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处分决定后,由校人事处公布处分决定。

第三十条 对学术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违规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受学校行政处分的处理决定书,应当归入学术违规行为责任人的人事档案

第三十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违规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校人员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严肃处理;不属于本校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第三十 学术违规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纪委监察处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或者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 学校纪委监察处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于1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校学术委员会另行组织复核合议组进行复核;决定不予受理的,应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三十 复核合议组完成评议后,应当根据评议决定做成复核报告,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定正确的认定报告,驳回复核申请,维持认定结论;

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规定错误的认定报告,撤销或者变更认定结论;

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或者学术委员会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认定报告,查清事实后,撤销或者变更认定结论。

复核报告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三十 校学术委员会复核后,撤销学术不端或学术不当行为认定结论的,学术委员会应该在被举报受影响的范围内,对举报内容进行澄清,并由校学术委员会回复异议申请人。

第三十 异议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 校外人员参加学校组织的学术活动,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 本条例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