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者:后保处发布时间:2024-11-01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市教委有关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园道路,是指校园内用于公众通行的室外场所。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校区校园内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院系、部门单位和个人。所有车辆、人员进入校园后,都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各行其道、方便师生的原则,保障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  后勤保卫处是学校校园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校园交通安全实施日常管理、安全教育处理校内交通纠纷,协助地区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

第二章  交通设施与道路管理

第五条  校园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任何院系、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标线。

第六条  对损坏、残缺的交通标志标线,后勤保卫处负责及时修复、更换。

第七条  在校门口、教学区域、转弯道路口、斜坡路段事故易发地段等应设置警示标志、限速标志。

第八条  凡进入校园行驶的各种车辆(含非机动车),都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做到文明行车、文明礼让。

第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十条  学校大型活动、进行道路施工等,确需采取限制交通措施主办或负责部门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到后勤保卫报备。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机动车包括汽车(大小客车、货车、特种车辆等)、摩托车、专用工程车等。

第十二条  凡进入校园的各类机动车必须经公安交通部门检验合格、注册登记,并取得牌号的有效车辆。校内车辆、教职工自备车须在办公网上申请登记录入后进入校园。无校内机动车停放权限的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应当服从安保人员的指挥和管理,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第十四条  为保证教学区域安静,凡进入校园的车辆须低速行驶以防止发动机发出轰鸣,不得鸣笛

第十五条  驾驶摩托车进入校园,应控制车速与噪声,注意避让行人,在行人密集区域应下车推行。

第十六条  当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园时,安保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配合工作,主动疏导交通,确保道路畅通。

第十七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出校门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二)校园道路限速20公里/时;

(三)校园内禁止鸣笛

(四)校园内禁止超车;

(五)驾驶车辆时不得看手机

(六)禁止在校园主干道随意停放。

第四章  行人与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八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不得乱穿马路,不得在机动车前后急穿马路,不得跨越行人护栏或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强行拦车或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不得在校园机动车道路上楼宇内部使用平衡车、滑板等滑行器具,也不得在校园道路上踢球、玩耍或实施有碍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安保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屡教不改的,可暂扣器具并通知所在单位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助动)车、残疾人专用车等。

第二十一条  凡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牌照的非机动车含共享自行车进入校园,禁止改装、拼装电动(助动)车进入校园

第二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二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应服从安保工作人员的管理,在学校指定的非机动车库(棚)和停车线内有序停放;在各楼道门口以及其他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的地点,不得停放非机动车。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进入校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骑车人要了解车辆性能,检查车闸、车铃锁具齐全有效;

(二)要熟悉和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三)残疾人专用车在校园道路限速10公里/时;电动(助动)车限速20公里/时。

(四)要依次行驶,不抢道、不占道,转弯时须减速慢行,注意安全;

(五)要集中精力,骑车时不手机,不隔音耳机骑电动(助动)车须按规定佩戴头盔

(六)不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

(七)不扶肩并行、相互追逐、曲折竞驶;

(八)不在非机动车上私自改动安装电动机、发动机,违反规定载物;

电动自行车应在指定区域内充电,不得在室内充电或将电瓶拆下带入室内。违规充电的,一经发现,后勤保卫处有权停止充电行为并暂扣充电设备;

)不骑车带人牵引车辆或受其他车辆牵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后勤保卫处在实施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并采取以下措施:

监督管理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有权指出、制止部门或个人的违规危险行为并予以纠正;

)根据学校大型活动的安排,有权采取和调整临时限制交通的措施;

(三)查询有关人员、车辆的证件及相关资料;

(四)处理交通纠纷,协助地区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

(五)对屡教不改、不听劝阻的违规人员,会同有关院系部门单位,共同做好教育工作。必要时可通报其所在单位,并纳入单位年度综合治理考核。

第二十六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纠纷,当事人应及时报告后勤保卫处,做好现场保护,不要擅自移动肇事车辆。如一般交通纠纷,当事人双方愿意调解的,可由后勤保卫处进行调解;如产生严重后果或调解不成的,可通过交警部门司法途径解决。

第二十七条  一旦发现未注册、未取得号牌、车牌与行驶证证件不符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后勤保卫处有权暂扣,代为保管,如发生分歧,可移交地区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院系、各部门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作为新生教育的一项内容,纳入综合治理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  后勤保卫处干部、安保工作人员及非机动车管理人员应依法依规、严格管理、热情服务,自觉接受师生监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

 

 

上海戏剧学院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