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市教委有关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园道路,是指校园内用于公众通行的室外场所。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校区校园内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院系、部门、单位和个人。所有车辆、人员进入校园后,都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各行其道、方便师生的原则,保障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 后勤保卫处是学校校园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校园交通安全实施日常管理、安全教育,处理校内交通纠纷,协助地区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等。
第二章 交通设施与道路管理
第五条 校园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任何院系、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标线。
第六条 对损坏、残缺的交通标志、标线,后勤保卫处负责及时修复、更换。
第七条 在校门口、教学区域、转弯道路口、斜坡路段和事故易发地段等应设置警示标志、限速标志。
第八条 凡进入校园行驶的各种车辆(含非机动车),都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做到文明行车、文明礼让。
第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十条 学校因举办大型活动、进行道路施工等,确需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主办或负责部门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到后勤保卫处报备。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机动车包括汽车(大小客车、货车、特种车辆等)、摩托车、专用工程车等。
第十二条 凡进入校园的各类机动车必须是经公安交通部门检验合格、注册登记,并取得车牌号的有效车辆。校内车辆、教职工自备车须在办公网上申请登记录入后进入校园。无校内机动车停放权限的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应当服从安保人员的指挥和管理,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第十四条 为保证教学区域安静,凡进入校园的车辆须低速行驶以防止发动机发出轰鸣,并不得鸣笛。
第十五条 驾驶摩托车进入校园,应控制车速与噪声,注意避让行人,在行人密集区域应下车推行。
第十六条 当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园时,安保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配合工作,主动疏导交通,确保道路畅通。
第十七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出校门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二)校园道路限速20公里/时;
(三)校园内禁止鸣笛;
(四)校园内禁止超车;
(五)驾驶车辆时不得看手机;
(六)禁止在校园主干道随意停放。
第四章 行人与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八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不得乱穿马路,不得在机动车前后急穿马路,不得跨越行人护栏或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强行拦车或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不得在校园机动车道路上、楼宇内部使用平衡车、滑板等滑行器具,也不得在校园道路上踢球、玩耍或实施有碍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安保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屡教不改的,可暂扣器具并通知所在单位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助动)车、残疾人专用车等。
第二十一条 凡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牌照的非机动车(含共享自行车)进入校园,禁止改装、拼装电动(助动)车进入校园。
第二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二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应服从安保工作人员的管理,在学校指定的非机动车库(棚)和停车线内有序停放;在各楼道门口以及其他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的地点,不得停放非机动车。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进入校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骑车人要了解车辆性能,检查车闸、车铃、锁具等齐全有效;
(二)要熟悉和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三)残疾人专用车在校园道路限速10公里/时;电动(助动)车限速20公里/时。
(四)要依次行驶,不抢道、不占道,转弯时须减速慢行,注意安全;
(五)要集中精力,骑车时不看手机,不戴(隔音)耳机。骑电动(助动)车须按规定佩戴头盔;
(六)不得双手离把或攀扶其他车辆;
(七)不得扶肩并行、相互追逐、曲折竞驶;
(八)不得在非机动车上私自改动安装电动机、发动机,违反规定载物;
(九)电动自行车应在指定区域内充电,不得在室内充电或将电瓶拆下带入室内。违规充电的,一经发现,后勤保卫处有权停止充电行为并暂扣充电设备;
(十)不得骑车带人、牵引车辆或受其他车辆牵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后勤保卫处在实施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监督管理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有权指出、制止部门或个人的违规、危险行为,并予以纠正;
(二)根据学校大型活动的安排,有权采取和调整临时限制交通的措施;
(三)查询有关人员、车辆的证件及相关资料;
(四)处理交通纠纷,协助地区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
(五)对屡教不改、不听劝阻的违规人员,会同有关院系、部门、单位,共同做好教育工作。必要时可通报其所在单位,并纳入单位年度综合治理考核。
第二十六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纠纷,当事人应及时报告后勤保卫处,做好现场保护,不要擅自移动肇事车辆。如一般交通纠纷,当事人双方愿意调解的,可由后勤保卫处进行调解;如产生严重后果或调解不成的,可通过交警部门或司法途径解决。
第二十七条 一旦发现未注册、未取得号牌、车牌与行驶证(证件)不符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后勤保卫处有权暂扣,代为保管,如发生分歧,可移交地区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院系、各部门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并作为新生教育的一项内容,纳入综合治理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 后勤保卫处干部、安保工作人员及非机动车管理人员应依法依规、严格管理、热情服务,并自觉接受师生监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
上海戏剧学院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