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预防和减少校园消防、交通事故,切实维护校园稳定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上海市高校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指南》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动自行车,是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不超过55kg、电机额定功率不超过400W且符合国家标准,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和三轮自行车。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能源驱动的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电动车辆,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上海戏剧学院校园行驶和停放的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按照“依法依规、禁限结合、规范使用”的原则和“控总量、限增量、管存量”的工作思路,构建全链条管理体系,实现校园内电动自行车管理趋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安全风险有效控制、校园安全环境和秩序明显好转、师生员工安全感明显提升的目标。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一)后勤保卫处牵头负责学校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的规划和建设;充电装置的建设与维护;公共充电场所的消防、技防建设和日常检查;校园电动自行车行驶、停放、充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校园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对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处理等。
(二)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协助做好全校教职工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做好全校教职工电动自行车使用的安全教育;协同后勤保卫等相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违规进入楼(室)的查处工作;处理教职工电动自行车使用的违规行为。
(三)学生处负责协助做好全校学生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做好全校学生电动自行车使用的安全教育;协同后勤保卫等相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违规进入楼(室)的查处工作;处理学生电动自行车使用的违规行为。
(四)各院系、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全体师生员工(含外聘教师、临时聘用人员、第三方服务人员等)电动自行车的日常管理、实名登记汇总、使用监督等工作: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电动自行车使用的安全宣传教育;配合保卫部门做好本单位电动自行车的实名登记与管理;做好本单位所辖建筑物或空间及周边电动自行车的规范停放管理;做好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违规进入本单位所辖建筑物或空间的监管,包括禁止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楼(室),禁止在楼(室)内充电等。
(五)第三方物业、安保公司负责按照学校后勤保卫处要求落实校园电动自行车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共充电桩的巡检维护;校园电动自行车的行驶、停放、充电秩序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楼(室)的行为;协助后勤保卫处及相关部门查处师生员工电动自行车使用的违规行为。
第三章 实名登记
第五条学校对电动自行车实行“一人一车一证”实名登记备案和通行准入管理。所有在校内使用的已有电动自行车均应取得上海市有效电动车号牌。师生员工须登录上海戏剧学院电动自行车管理系统,签订《高校校园内电动车安全防范承诺书》,自主登记电动自行车相关信息(电动车备案登记表、电动车行驶证、车辆类型、车牌号、电池类别、生产日期)及驾驶人身份证明(驾驶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工号或学生证号)等相关材料。后勤保卫处根据实名信息核发校内电动自行车通行证。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更换、变更、报废等,应及时登录系统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电动自行车信息登记准确无误。各院系、各部门应及时向后勤保卫处提报已毕业离校的学生及离职员工的校内电动自行车通行证信息,便于注销登记。
第七条校外电动自行车临时进入校园,应向学校后勤保卫处报备,可不进行实名登记。确因需求,经常进入校园的,应提前至学校后勤保卫处进行实名登记。不再进校时,应及时办理注销。
第四章行驶管理
第八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校园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校园交通安全相关规定;
(二)按学校指定区域、路段(路线)行驶;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应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四)在校园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五)通过校门或设有禁止骑行标志的路段,应下车推行;
(六)礼让行人;
(七)最高时速不超过20km/h;
第九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校园道路行驶,不得有以下危险行为:
(一)超速行驶;
(二)并排占道行驶;
(三)不按车道行驶或逆向行驶;
(四)S型线路行驶;
(五)酒后驾驶;
(六)违规载人、超载行驶、拖带车辆行驶;
(七)佩戴耳机(耳罩式)行驶;
(八)行驶过程中接听手机(单手或双手脱把);
(九)载运易燃易爆、有毒制剂等危险化学物品;
(十)其他存在安全风险的驾驶行为。
第十条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禁止进入校园及在校内行驶: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的;
(二)加装车篷、车厢、座位等影响车况安全装置的;
(三)装载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危险品的;
(四)其他不符合上海市有关规定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从事经营性客运行为。一经发现,交由相关单位严肃处理;不服从学校管理的,交由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须自觉接受门卫及安保人员的检查,并服从指挥和引导。后勤保卫处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及在校内行驶、停放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并制止违规电动自行车进出校园。
第五章停放和充电管理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规划和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车位上堆放物品或占用车位,应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以及停放车辆,导致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应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公共走廊、禁停路段、人行斑马线、草坪等禁停区域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其他车辆停放。对于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后勤保卫处有权进行锁车或清理。
第十五条严禁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在办公楼、学生宿舍、实验楼、教学楼、图书馆、学生食堂等建筑物内(含地下室)停放或充电。
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须在公共充电桩集中充电,禁止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充电。
第十七条已毕业离校的学生及离职教职工名下登记的或长期不用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及时处理出校,不得在校园内停放。长期无人使用或认领的电动自行车,后勤保卫处有权按规定进行处置,经公示后,将统一进行清理。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出现在校园逆行、超速、违规停放、违规充电、载人及其他违规行为,后勤保卫处将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通报相关院系或部门。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造成安全事故,导致他人及学校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拒不服从学校管理、故意破坏校园秩序、阻碍安保人员进行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后勤保卫处将会同相关院系或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因违反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一年内被批评教育累计达3次的,将暂停其驾驶电动自行车进校6个月。
第二十二条废旧电动自行车经公示后,仍未被领回的,视为无主车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在校园内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各院系、各部门师生员工的电动自行车违规情况,将作为学校对各单位年度安全稳定工作考核的参考依据之一。具体考核细则由后勤保卫处会同教师工作部、学生处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超标电动自行车等“五类车”,学校后勤保卫处等相关管理部门有权进行管制,并联系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电动自行车管理,接受全体师生员工的监督。对于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师生员工可向后勤保卫处举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戏剧学院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