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24-03-21浏览次数:10

各院系(部门)

根据上海市教委《关于开展202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教育平台选拔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我校202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推荐工作,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条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科学精神、专业精神和工匠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得到本市、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以及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等作出突出贡献,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2.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卓著,为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推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广播影视、互联网宣传、国际传播、精神文明建设等改革创新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是本专业本领域的领军人物。

3.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工作第一线,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国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练执训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并为同行专家所公认。

4.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二、选拔对象和范围

在我校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缴纳社保的在职人员,可提出申报。对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及2024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延长退休手续并提供延长退休审批表。

港澳台地区在内地(大陆)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含外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可提出申报(需提供近一年工资性收入个税证明及劳动合同)

以下人员不在申报范围:

1、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技能工作的人员

2、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人员除外),原则上不申报

3、担任副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除近3年有重大专业技术业绩外,原则上不申报;

4、20202023年连续两次申报未通过的人员除本年度有重大业绩外(“重大业绩”是指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荣誉,获主持或主要参与省部级及以上课题、重大项目),原则上不申报;

5、已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三、推荐途径和数量

(一)学校推荐

我校推荐名额为1个,各院系(部门)至多推荐1人。

(二)其他渠道推荐

1、社会团体推荐

通过社会团体直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推荐申报,不占单位推荐额度,推荐人选不可重复申报。社会团体指在本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社会组织登记评估5A(等级评估有效期内)的学会、协会,社会团体可推荐1名专业技术人才或1名高技能人才候选人。

2、专家推荐

通过专家推荐直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推荐申报,不占单位推荐额度,推荐人选不可重复申报。专家指人事关系在本市、仍在职在岗的享受政府特贴人员,经3名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本专业专家推荐(推荐特贴专家同时为院士的,可放宽至2名)可申报政府特贴。《专家推荐表》推荐意见需专家手写。

四、工作要求及时间安排

通过学校推荐”申报的,由个人填写《申报表》《申报一览表》(附件1、2),报所在院系(部门)审核盖章,由院系(部门)统一报送至人事处。

通过“社会团体”或“专家推荐”申报的,除填写《申报表》《申报一览表》外,还需填写《社会团体推荐表》或《专家推荐表》(附件3、4),由社会团体商学校或本人提请学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盖章,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请各院系(部门)于3月26日(周二)下班前将上述材料电子版发送至shxrencai@163.com,并将纸质版交至人事处。

 

特此通知。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