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各院系、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驻校服务单位、施工单位和租赁、租住单位以及在校演出、合作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校内各院系(部门)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五条 后勤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各院系(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各院系(部门)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建立学校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各院系(部门)负责人签订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应急处置预案等,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院系(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校园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管理学校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六)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消防应急处置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后勤保卫处是负责校园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院系(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三)落实学校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和正常运转,并监督检查各院系(部门)的使用情况;
(四)确定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区域、部位),并监督指导相关院系(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审批各院系(部门)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在校内动用明火作业,并做好现场监管工作;
(六)监督检查有关院系(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管理工作;
(七)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普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掌握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八)定期对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开展消防应急处置演练;
(九)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做好校园消防“三防”建设工作,加强相关人员岗位技术培训,推进校园消防“智慧化”建设;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管理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消防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院系(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院系(部门)实际制定并落实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本院系(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管理人、安全员等;
(三)根据需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隐患排查与治理,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对于无法及时整改的隐患,应及时报告后勤保卫处进行整改,并做好消防检查记录。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校下列部门(区域、部位)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门(区域、部位):
(一)办公室、教室、排练厅、实验室、工作室、体育馆、健身房、形体房、仓库、车库等;
(二)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等;
(三)学生、教职员工等宿舍;
(四)各类会议室及演出、演播场所(包括前台、后台及附属空间)等;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设备系统;
(六)地下空间、人防工程、消防疏散通道等;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有人员居住的建(构)筑物等;
(八)优秀历史保护建筑:佛西楼、健吾楼、仲彝楼、毓秀楼等;
(九)学校各保密要害单位;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门(区域、部位)。
第十一条 在学校内举办论坛、演出、招生、就业、运动会等大型(一般50人以上)会议、活动或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并报后勤保卫处备案,经后勤保卫处对活动方案及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二条 后勤保卫处要预先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制定消防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四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后勤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及教职员工宿舍。
第十七条 教室、宿舍、排练厅、琴房、剧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教学、实验、演出等专业设备除外),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八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后勤保卫处备案。
第十九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无证人员不得操作设备。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学校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并按规定持有相应证书方能上岗。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确因工作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提前向后勤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出租房屋(场所)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房屋(场所)出租主管部门负责出租房屋(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后勤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事故部门(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机构及后勤保卫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及其重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由后勤保卫处组织实施。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区域、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中心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校园防火巡查工作落实以及台账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区域、部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制止、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九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部门应当及时向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三十条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一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学校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学校网络、公众号、宣传栏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五条 针对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区域、部位),应对相关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中心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消防应急处置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消防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明确灭火救援和紧急疏散方案,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应急处置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当按照消防应急处置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三十九条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一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三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惩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的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院系(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学校将取消所在院系(部门)当年评优、推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条款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调整的,或与上级政策有冲突的,按照国家最新规定和上级政策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
上海戏剧学院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