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2017—2018学年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条例

发布者:研究生部发布时间:2019-03-12浏览次数:71

 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以及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委下发的《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4〕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设奖类别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次。该奖项不可与博士国家奖学金兼得。
二、参评对象
自2015年秋季学期起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及学制内非定向博士研究生。留学生、人事档案不转入本校的研究生除外。
三、评定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优秀;
(四)热爱集体,品德优良,积极参加各类研究生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否决条件:(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与评选)
(一)凡受到学校各类处分及通报批评者,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有其它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
(二)报到注册无故迟到者。无故不请假离校一周以上者。
(三)本人所选全部课程有不及格者。
(四)在学校组织的各类党建考核中不及格的研究生党员。
(五)无故不参加研究生集体活动累计三次以上者。
四、评定方法
(一)2018级新生奖学金评定方法:
2018级新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入学招录成绩、科研成果、硕士毕业论文等综合排名评定相应等级。
备注:①招录成绩:主要参照初试业务科一、业务科二及外语总分,适当参考研究方向专业综合面试成绩。
②科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科研成果获奖等,所有发表的科研成果均须提供纸质期刊原件备查,录用通知不能作为参评依据;被SCI、SSCI、CSSCI等国际公认的检索系统全文检索的,须提供相关网页的打印纸质版;同一篇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或转载的,以最高级别刊物积分,不累计。科研成果认定时段为:自2013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1日止。
③硕士毕业论文:提交硕士毕业论文,如获优秀毕业论文请提供证书复印件。
(二)2015、2016、2017级奖学金根据学习成绩、学术科研能力、平时表现以及开题、学位论文完成情况综合评定。
备注:①课程成绩:以上一年度研究生部开设的学位课程、必修课程的学业成绩为依据,由研究生部负责审核。
②科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科研成果获奖等,见附表1,所有发表的科研成果均须提供纸质期刊原件备查,录用通知不能作为参评依据;被SCI、SSCI、CSSCI等国际公认的检索系统全文检索的,须提供相关网页的打印纸质版;同一篇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或转载的,以最高级别刊物积分,不累计。作者单位署名应以“上海戏剧学院博士生”为第一单位,若有通讯作者,则通讯者的第一单位也应为上海戏剧学院。科研成果的认定时间以奖学金评选工作的申请截止日期已发表见刊为准,相同科研成果在不同年度的申报工作中不得重复使用。科研成果认定时段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1日止。
③平时表现:包括上一年度中参加学校各类活动、实践服务、各类获奖情况,主要根据以下几项主要观测点细化计分。主要观测点有:学校各级各类学术及文体活动的出勤及参与情况,如紫藤博士论坛、学风道德建设讲座;参与班级、社团等相关集体工作的情况;参与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等方面情况。
五、评定比例和奖额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特等奖、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名额以各年级当年参评对象总人数为依据,分别为5%、15%、25%和35%。奖金金额以当年财政下发额度为准。2017年奖励标准:特等奖:18000元;一等奖:12000元;二等奖:10000元;三等奖:8000元。
六、评定程序
(一)学业奖学金评定采用申报制,由研究生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学校的评选条件提出申请。在研究生部网站下载区下载《上海戏剧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
(二)导师意见。填写申请表后必须得到导师的签名同意。
(三)提交研究生办公室。由奖学金表彰评审小组审核材料,综合打分。
(四)名单公示。
(五)上报学校审批。
七、符合参评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向研究生部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上海戏剧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附件1)
(二)科研论文全文及期刊封面目录、专著封面目录封底及内容摘要复印件
(三)2018级新生提供硕士毕业论文及论文获奖证书复印件
(四)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八、本办法由上海戏剧学院研究生部、财务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