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1-06-25浏览次数:511

上海戏剧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上海戏剧学院(以下简称“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上海戏剧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如发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如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稳定、扰乱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公正、公平、便民、法治原则,做到程序规范、公开的信息内容准确。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依法处理好保障公众知情权同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学校利益、尊重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  各部门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师生安全和校园稳定。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上海戏剧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院长办公室作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全校信息公开工作;其他各部门参与学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党委办公室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核;纪委监察处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由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其他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若领导小组成员工作调整变动,由继任者接任。

第九条  院长办公室作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及修订学校的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学校其他各职能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为:

(一)具体承办本部门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二)及时、主动公开和更新本部门信息;

(三)承担与本部门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范围与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受众范围分为校内受众和社会受众。各部门应当在制作信息时或者获取信息后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和受众范围。难以确定信息的公开属性、受众范围的,应当附具疑点、分歧,报送院长办公室处理。确定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或者向校内受众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 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安全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四条  第十二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学校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学校

予公开的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公开。

第四章  公开方式与程序

第十八条  学校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及相关网站;

(二)学校年鉴、会议纪要、简报等;

(三)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四)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六)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七)教代会、学代会、听证会等会议;

(八)其他便于有权受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各职能部门及院系参照前款规定方式公开本部门相关信息,但如需要使用第(一)、(四)、(六)项方式公开相关信息,应当事先获得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信息,应当在其被制作或者获取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公开部门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教学、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向院长办公室申请获取信息。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对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和处理,应依申请公开流程的要求进行办理。

各部门不得以学校或者其自身的名义,擅自受理、答复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第五章  保密审查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和信息安全工作的组成部分。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原则上应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初审,如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学校党委办公室核定。

第二十三条  院长办公室对报送是否公开存在不确定性的信息,应当直接转请学校党委办公室进行专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  党委办公室及各部门在进行本章规定的保密审查工作中,应当注意倾听学校相关师生员工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学校相关师生员工共同研究和讨论。但是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不得擅自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学校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纪委监察处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网站建设情况;

(二)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三)与信息公开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整理情况;

(四)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五)执行本细则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或者部门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纪委监察办公室举报;纪委监察办公室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实名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第二十八条  院长办公室及纪委监察办公室应定期对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及时将评议结果告知各部门及院系。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学校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开通意见反馈渠道,及时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整改的措施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或者公布。

第三十条  学校每年10月底前编制并公布上一学年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教育部。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

(二)主动公开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被举报、复议、诉讼的情况;

(五)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三十一条  校内部门如违反本条例规定,由纪检监察办公室等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负责人依法给予处罚。情况包括: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三)未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制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五)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档案馆接收各部门移交的档案后,适用有关档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管理档案。各部门向学校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涉及学校信息的,应当将该信息的公开情况书面告知学校档案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新闻发布工作涉及的信息公开事宜,适用另行制定的有关规定;未另行制定有关规定前,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