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布者:研究生部发布时间:2021-07-01浏览次数:4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具体情况,特修订以下《上海戏剧学院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授予学位的基本要求


  学位申请人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博士生修完规定的各门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硕士生取得规定的学分,博士生和硕士生的外语水平符合学院规定的要求,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可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一条、硕士学位的要求:
  1
、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
、在本专业学科领域里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
、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和独立担负专门艺术工作的能力,并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在国内省市级以上报刊发表1篇以上独立撰写或2篇以上与导师合作撰写的学术论文(一般应为2000字以上);

 

第二条、博士学位的要求:
  1
、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
、在本专业学科领域里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深入系统的专门知识;
  3
、在读期间所获学术成果要求如下:

1*必备条件: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

2)可选条件(任选其一)

①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1篇以上;

②奖项: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教学、科研、创作项目及奖励省部级及以上1项;

③发明专利: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与学科专业领域相关的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1项;

④项目(课题):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以下同)完成科研、教研、创作项目(课题)省部级及以上1项;

⑤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排名前三),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

⑥学术专著: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

⑦其他有科研、创作重大奖项和重大贡献者,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注:所有成果署名均需署名“上海戏剧学院”。成果为论文的,单篇发表论文字数须在5000字以上且要求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认定参照学校人事处标准。

学位申请


  凡通过硕士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可向本院学位委员会申请相应的学位,并提交有关申请学位的材料。院学位委员会组织评审和投票表决。具体申请手续如下:
  第一条、研究生在完成学位论文并经导师审定后,应如期向院研究生部提交符合规定格式的学位论文。在申请答辩的同时,填写《上海戏剧学院学位申请表》,经导师签署推荐意见和所在系(部)负责人签名、盖部门印章后,交答辩秘书。
  第二条、研究生部根据该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审核其课程成绩是否符合要求,艺术和社会实践等项目是否完成并合格。在核实申请者符合申请学位要求后,方可接受申请者及其导师提出的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的建议名单,并组织答辩工作。
  第三条、研究生部根据该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通过与否,决定是否向院学位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供学位委员会评审。


硕士学位论文的答辩


  一、答辩时间:
  硕士学位论文的答辩应在其学习期内完成,一般不得延期。如有特殊原因必须延期答辩的,应在毕业前两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由导师签署意见后,经院研究生部批准备案。延期答辩的硕士生申请授予学位的工作必须推迟一年。

二、论文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在答辩之前,应由导师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同时,应聘请两位熟悉本课题的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并写出评阅意见。评阅人中须至少一名外单位专家。“评阅意见书”必须在召开答辩会的五天以前交回研究生部,以便根据评阅意见决定是否如期召开答辩会。如有评阅人不同意答辩的,应将其意见复印后分发给全体答辩委员征求意见,超过半数的答辩委员认为可以组织答辩,则仍应如期答辩;反之,答辩应予以推迟。

三、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硕士学位论文的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三或五名本学科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由其中熟悉本课题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答辩委员会中外单位的专家不得少于两名。答辩委员会中必须有一名是该论文的评阅人。该研究生的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也不具有表决权,但应出席答辩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答辩委员会名单确定后,答辩秘书应将该学位论文至少提前十天送达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以便为答辩会作好准备。

四、答辩会:
  1
、答辩会的举行时间、地点将在学院内进行公示。
  2
、原定答辩委员中有一至二人因故缺席时,经到会的答辩委员同意,答辩会仍可举行;出席的答辩委员不足三人时,应延期或待补上合适的人选后才能举行答辩。
  3
、答辩委员会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参加答辩工作。答辩会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答辩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即四名或四名以上委员)同意,答辩才算通过。
  4
、学位论文的答辩程序:
  (1)、导师介绍学位申请人的学习及论文情况(学位申请人回避);
  (2)、选举答辩委员会主席(导师及学位申请人回避);
  (3)、全体就座,主席宣布开会;
  (4)、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5)、答辩委员和与会者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
  (6)、休会,答辩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并无记名投票表决,拟定“答辩决议书”(导师及学位申请人回避);
  (7)、复会,主席宣布对论文的评议和决议。
  5
、答辩会要有详细记录,会后应将答辩情况表和评阅意见书、答辩表决票和论文答辩决议书等文件归档保管,以备查阅。
  6
、答辩不合格者(即未获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在对原论文作修改补充后,可申请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费用由研究生本人自理,但申请硕士学位必须延迟一年。第二次答辩仍未获通过的硕士生按结业处理。

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


  一、答辩时间:
  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一般应在其学习期内完成,如有特殊原因必须延期答辩的,应在毕业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导师签署意见后,经院研究生部批准备案。延期答辩的博士生申请授予学位的工作必须推迟一年。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的博士生,作结业处理。
  为保证博士论文的质量,预毕业博士生须在每年的9月提出预毕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预答辩流程。根据预答辩专家组的意见,博士生可以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学位论文,为进入下一阶段的论文盲审、通讯评议以及正式举行学位论文答辩做好充分的准备。

二、论文盲审和通讯评议:
  博士学位论文在通过预答辩后,由导师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提交学位申请相关材料后进行校外双盲环节。双盲由研究生部组织,将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送审两位校外相关专家,两名专家均审议通过并建议答辩后方可进入答辩流程。如其中一位专家不建议答辩,则由研究生部再行送审一位专家,如两位专家都不建议答辩,则应退回修改,半年以后再进行学位申请。

学位论文盲审通过后,进入通讯评议流程。申请人和导师应向研究生部提交通讯评议和答辩委员会成员的建议名单。可聘请一名答辩秘书,担任具体联络和文字工作。博士生本人不应参加此项工作。通讯评议由导师和学科组聘请同行专家(6名,其中院外专家不得少于4名)进行,其中正教授或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应占80%以上。通讯评议附有评议书,对博士学位论文给予评分。同意该博士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评议书返回率必须达到80%以上。答辩秘书应在此基础上,写出综合评议意见,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三、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五名本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组成,由其中熟悉本课题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答辩委员会中外单位的专家不得少于两名。该研究生的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也不具有表决权,但应出席答辩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答辩委员会名单确定后,院研究生部应将该学位论文至少提前三十天送达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以便为答辩会作好准备。

四、答辩会:
  1
、答辩会的举行时间、地点将在学院内进行公示。
  2
、原定答辩委员中有一至二人因故缺席时,经到会的答辩委员同意,答辩会仍可举行;出席的答辩委员不足三人时,应延期或待补上合适的人选后方可举行答辩。
  3
、答辩委员会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参加答辩工作。答辩会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答辩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须有四人或四人以上同意),方为答辩通过。
  4
、学位论文的答辩程序:
  (1)、导师介绍学位申请人的学习及论文情况(学位申请人回避);
  (2)、答辩秘书简要介绍专家评议和评阅意见(导师及学位申请人回避);
  (3)、选举答辩委员会主席(导师及学位申请人回避);
  (4)、全体就座,主席宣布开会;
  (5)、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6)、答辩委员和与会者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
  (7)、休会,答辩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并无记名投票表决,拟定“答辩决议书”(导师及学位申请人回避);
  (8)、复会,主席宣布对论文的评议和决议。
  5
、答辩会要有书面记录,会后应将答辩情况表、答辩表决票和论文答辩决议书等文件归档保管,以备查阅。
  6
、答辩不合格者(即未获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经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多数票同意,可以作出在两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重新答辩费用由研究生本人自理)。但申请博士学位的工作必须顺延。第二次答辩仍未获通过的博士生按结业处理。在答辩会上,对答辩未通过的论文如答辩委员会认为已符合硕士学位要求,而申请人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学位的评定和授予


  第一条、院学位委员会对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申请人,必须逐个对其思想政治表现、完成课程情况和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然后交付表决。
  第二条、院学位委员会在作出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决定时,不能采用通讯投票的方式,必须召开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必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会议的决定才有效。学位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的半数通过,才能授予学位。
  第三条、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院学位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导师和研究生所在院、系(部)要求讨论的,可以进行审核。对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也可作出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对以上两种情况都应谨慎处理,从严掌握。
  第四条、经学位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决定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由学院颁发,其生效日期为学位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五条、学位委员会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国家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对授予学位应予以复议,对情况属实者可作出撤消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六条、学位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每年应将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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