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者:工会发布时间:2020-06-18浏览次数:471

二级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1.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扩大基层民主,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学校的改革发展,依据《工会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2. 学校二级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是二级院系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二级院系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

  3. 二级院系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行使职权,接受学校教代会执委会领导和校工会的指导、监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本部门与教职工的利益关系,促进学校和本部门的改革、发展及各项任务的完成。

  4. 二级院系教代会(教职工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二级院系教代会(教职工大会)职权


  1. 二级院系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在本院系行使以下职权:

  1. 听取本院系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

  2. 讨论审议本院系的发展和建设规划、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各种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 审议本院系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

  4. 收集提案和建议,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督促检查提案的落实,并向校教代会提出议案。

  1. 二级院系的行政领导应支持二级教代会代表(教职工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并每学年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和决定。

  2. 二级院系教代会代表(教职工大会)应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开展工作,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 在二级院系教代会(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经本院系党支部同意,部门工会可以组织代表就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决议和决定的落实以及关系本部门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召开会议。


第三章二级院系教代会的代表


  1.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学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院系教代会代表。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年或5年,可连选连任。二级院系教代会代表调离本单位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代表缺额,可按规定程序进行增补,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增补情况。

  2. 二级院系教代会代表由本院系教职工直接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校教代会代表、所在院系的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为二级院系教代会代表。

  3. 二级院系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1.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

  2. 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关心集体,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3. 密切联系群众,能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望;

  4. 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善于调查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1. 二级院系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按照规定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二级院系教代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

  3. 有权向二级院系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参加二级院系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督促和检查;

  4. 有权对二级院系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依法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1. 二级院系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能力;

  2. 认真宣传和贯彻二级教代会的决议,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活动,完成教代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3. 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代表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4. 协助所在院系领导开展工作,以主人翁的态度促进所在院系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1. 二级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离退休人员、党外人士代表、学生和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二级院系教代会(职工大会)的组织制度


  1. 原则上教职工在50人以上的院系应召开二级院系教代会;代表人数比例如下:50-100人的院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本院系教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二,100人以上的院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本院系教职工总数的二分之一;50人以下的院系应召开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教职工大会具有与教代会相同的性质、任务和职权。

  2. 二级院系教代会(职工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每次二级院系教代会(教职工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教职工)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问题,经本院系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教职工)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二级院系教代会(教职工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教职工)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 召开二级院系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应在党支部的领导下,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部门工会主席为副组长,部门工会委员等为成员的党政工负责人参加的筹备小组,由筹备小组负责教代会(教职工大会)筹备工作。

  4. 二级院系教代会(职工大会)的议题应围绕本院系的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的普遍要求来确定。

  5. 二级院系召开教代会(职工大会)前,应将会议的组织形式、代表产生、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事项向校工会书面报告。


第五章二级院系教代会(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


  1. 部门工会是各二级院系教代会(教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本院系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 组织代表选举及换届工作;

  2. 拟定二级院系教代会(教职工大会)议题,组织二级院系教代会(教职工大会)的筹备和会议的召开工作;

  3. 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4. 受理代表(教职工)的建议及申诉,维护代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5. 完成大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附则


  1.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教学单位(含继续教育学院)。

  2. 附属中专、附属中学等单位可参照执行,也可参考本办法、以及校教代会制度实施办法,自行制定本单位的教代会制度实施办法,经本单位教代会通过,报请学校工会批准后执行。

  3.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经教代会通过后实施,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