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2020年9月)

发布者:学生工作部发布时间:2020-09-20浏览次数:56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上学年所有课程初次考试及格;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具有自我解困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根据上海市教委分配而定。

第六条 各院系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学生处根据上海市教委下达本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各院系参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占全校参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的比例确定。若院系因学生不符合申请条件而放弃的名额,则由学校统筹后重新分配。

各院系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名额分配计算办法如下:

院系名额=市教委划拨名额×(院系参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学校参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且已完成各项缴费义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再申请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由校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等人员组成。评审领导小组的成员同时也是评审委员会的成员,负责确定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由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1、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向各院系发布开展评审工作的通知;

2、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

3、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院系评审小组,负责开展院系评审工作,确定本院系拟推荐学生名单;

4、学生处负责汇总和复审各院系上报的学生名单和推荐材料,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31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报市教委。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接到教委的批复和拨款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