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教学工作室遴选与建设办法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14-06-26浏览次数:562

一、定位

教学工作室是我校根据上海市提出的“以学科建设为重点的文化建设”的号召,落实上海市教委关于推动高校内涵建设要求,发挥我校在上海高校艺术人文学科中的重要作用,以探索符合艺术专业规律的新型教学模式和培养方法为理念,培养具有创新力、综合素养和独特个性的复合型艺术人才为目标,依托学校整体学科和专业资源而形成的一种教学形态和模式。

工作室是具有主体性教学特征的一种个性化和品牌化的教学方式,是对日常教学的探索和提升,不是独立于系、教研室的专门教学机构。

二、权利与职责

工作室实行工作室主持人负责制。

(一)、权利

1、方案制定权,工作室主持人有权对本工作室工作方式和工作规划作出相应的规定;

2、自主选拔权,有通过各种方式选拔、允许学生进入工作室学习的权利;

3、资金调配权,工作室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对进入工作室的资金有权支配,但必须符合资金使用相关规定;

4、承接项目权,工作室有权按照学院管理制度承接社会有关项目。

(二)、职责

1、承担基本教学任务,并进行教学理念和艺术思想的探索;

2、有义务进行工作室团队建设;

3、承担相应的选修课任务和学生实践指导工作;

4、有义务参与和完成学校交与的重大项目。

三、运行方式

1、教学工作室以课堂教学活动、指导学生实践与具有一定探索和前瞻性质的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活动为工作室主要内容。

2、工作室应完成院系安排的各项教学任务以及教学改革项目,各院系从教学业务经费中给予适当经费安排。

根据工作室的建设内容,若有重大的教改、教研项目或者承接社会重大项目并有相应资金投入、学生能从中受益的项目,可向学校申请相应的项目经费。每年学校根据日常经费和专项经费情况,在各工作室上报的重大项目库中,按照学校的学科专业布局及其规划方向和重大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适当的统筹安排。同时,工作室项目应积极引进社会资金投入,学校视学生参与程度可予以增加资金投入。

3、教学工作室隶属于院系,其主要教学活动接受院系指导,院系负责工作室日常教学活动的指导、管理与考核等。同时,在进行项目运作时,依项目具体内容分别对应教务、科研、研究生部、演艺中心、人事处、督导办公室等指导。

4、学校成立一个由教务、科研、研究生部、演艺中心、人事处、督导办公室组成的综合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长和主管副院长担任领导小组正副组长,负责工作室的遴选、项目内容审定、经费划拨、成果考核等项目管理职能。

四、遴选制度

1、遴选基本原则:

1)工作室主持人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并有自己独特而鲜明的艺术思想和教学理念。

2)有比较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的教学团队(校内人员要三人以上),并在上海市以及全国有一定的专业领先地位。

3)根据独特而鲜明的教学理念,制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并有独特的创新教学模式和资源,具有承接国家、上海市及省部级项目的能力。

4)申报时要提出完整的建设周期计划,一般为4年。

2、教学工作室的遴选方法:

先由各院系学术委员会或者党政班子集体根据本办法基本原则,遴选出本院系的工作室建设候选名单。目前试行阶段,原则上每个院系不超过3个。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各候选工作室负责人的当面陈述,进行评议和表决,并根据得票多少排序,确定正式成立的工作室名单。遴选通过以后,经主管教学的院领导批准,工作室正式挂牌成立。

3、对于未通过的各院系报送的候选工作室,由所在院系筹备建设,各院系从教学业务经费、教学质量工程以及其它专项经费中进行资金支持,积极培育和提升,在以后的工作室遴选中再行申报。

4、教学工作室原则上不以个人名字命名,可依据工作室的性质、教学内容或者数字(例如:第一、第二)进行命名。

五、退出机制

1、工作室以正式设立时提出的完整建设周期为准。期限届满,工作室自然终止。如需继续开展工作,则应重新申请遴选。

2、工作室的设立,应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负责人退休、长期病假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项目进展有障碍的,应及时上报至相关职能部门,由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决定该项目是否继续实施。

六、考核标准

教学工作室考核实行绩效评估。评估考核小组由学校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和院系负责人、财务处等有关人员组成。具体评估指标体系另拟。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工作室项目申请依据。

七、经费核拨与使用

1、教学工作室原则上没有额外经费拨付,所在院系可视情况安排一定教学业务费。在工作室建设过程中,若有重大的教改、教研项目或者承接社会重大项目并有相应资金投入、学生能从中受益的项目,各教学工作室可于年初进行申报,学校建立工作室项目库,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将根据学校日常教学经费以及专项经费情况酌情安排,拨付经费进行资助。

2、工作室经费一旦确立,实行工作室负责人负责制。根据财务预决算制度进行相应审核。

八、适用范围

本条例仅适用于上海戏剧学院正式在聘教授设立的教学工作室。

九、本办法解释权在学院教务处,即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