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高水平表演艺术人才
专项引进计划实施办法
(试行)
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增强学校师资力量,提高学校创作演出水平,加强学校产学研发展,促进学校与社会的进一步结合,现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学校旨在引进一批目前活跃在国内外表演艺术实践一线,具备较高社会声誉和影响力的高水平人才进入学校编制。目的在于整合校内外资源,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和艺术创作水平的提升。
二、引进对象
1、引进对象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忠于党的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思想政治素养表现差、违背职业道德的人员,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2、引进对象应是活跃在海内外艺术实践第一线,具备较高社会声誉和影响力的著名演员或表演艺术家。
3、根据我校学科专业建设、编制岗位等实际情况,设立高水平表演艺术人才引进岗位10个左右。
三、引进程序
1、个人自荐、专家举荐、部门(院系)或社会单位推荐,拟引进人选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相应成果材料。
2、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评议、审定拟引进人选。
3、按学校人才引进有关规定为引进人才办理相关进编聘用手续。
四、引进人才管理
1、引进人才实行聘用合同管理,根据双方意愿签订聘用合同;编制归入演艺中心,并由演艺中心统一管理;具体工作任务由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协商确定,可包括:每年定期举办讲座、工作坊,参与学校招生工作,参与或指导学生创作、实践,参与学校重大创作活动,推荐本校学生参与其工作项目,参与学校学科和专业建设等,具体工作内容由演艺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及院系协商后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2、学校根据引进人才实际情况,已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经专家组评议认定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在学校空岗范围内,可按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未具备或需要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经专家组评议认定达到拟聘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可先参照该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发放工资,待取得国家艺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学校聘委会通过后予以正式聘任。
3、引进后,学校将为引进人才发放国家基本工资,并按照有关政策为其交纳社会保险金等;同时,学校将根据引进人才实际工作量,按有关规定发放相应的绩效工资待遇。
4、在聘期内,引进人才参加社会活动、发表作品(包括创作)、接受媒体采访等一般应以上海戏剧学院相关身份署名。鼓励引进人才利用自身平台和资源,为学校搭建社会平台,优先为本校师生提供创作实践机会。引进人才在校期间完成的教学、创作、实践等成果均属职务成果,有关知识产权事宜遵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4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演艺中心负责解释。
上海戏剧学院
201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