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戏剧学院委员会
上戏委[2011]18号
上海戏剧学院关于禁止干部
****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了深入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我校各级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根据中央《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上海市《上海市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的通知》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各级干部一律不得收受下列单位或个人的礼金、礼券、购物卡、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1、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2、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3、干部任用、招生、基建、采购、财务等领域涉及的对象和单位;
4、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各级干部对单位和个人因公务关系赠送的礼金、礼券、购物卡、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应坚决拒收。在礼仪性活动中确实难以拒收或由他人代为收受的礼金、礼券、购物卡、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必须在收到后15天内上交校纪委并进行登记。本校各部门之间也不得相互赠送和****、礼券、购物卡、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各级干部对配偶、子女利用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金、礼券、购物卡、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退回或不上交的,追究该干部本人责任。
四、各级干部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向外商、企业、协作单位、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索取和****、礼券、购物卡、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违反规定的,必须从重或加重处分。
五、各部门、各单位对****、礼券、购物卡、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时间超过三个月的,依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上海戏剧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文件、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规定由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上海戏剧学院委员会
2011年6月11日
主题词:实施意见 禁止干部 **** |
中共上海戏剧学院委员会 2011年7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