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上海戏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的若干规定
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是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内体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是体现学生会组织合法性、权威性的基础和保证。
为进一步健全上海戏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切实增强各级学生会组织在学生中的凝聚力和号召力,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共青团上海市委办公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上海市学生联合会关于健全上海高等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
一、明确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和学生会的性质、地位、主要任务、任期
1、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1)制定或修订组织章程;(2)听取和审议学生会的工作报告,书面审议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工作报告;(3)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4)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5)选举产生出席上海市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6)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代表全体学生监督学生会的工作。
2、学生常任代表委员会(以下简称“常代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包括:(1)听取和审议学生会主席团的有关工作报告;(2)增补学生会主席和副主席;(3)批准学生会机构设置方案,批准任命学生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4)选举产生出席上海市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5)对学生会主席团及各部门工作进行监督;(6)听取和审议学生会主席团提请的重大事项。常代会规模一般不超过20人,设主任1人。为更好地代表和体现学生意见,常代会可召开扩大会议,扩大范围至院系学生会主席及部分学代会代表。常代会组成人员由学校团委会同上一届常代会与院系团组织协商后,从代表中提名,并经大会差额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原则上不得兼任各院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或部门负责人。
3、学生会是高校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主体组织,是校内唯一的学生核心组织。学生会设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大会闭会期间由常代会进行增选。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由主席团提名并经常代会批准任命。
4、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原则上在4月-6月召开,同时召开研究生代表大会。大会闭会期间,常代会至少每半年召集1次全体会议。
二、明确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和产生
5、学生代表大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名额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人数的4%,代表人选应充分考虑到各院系、各年级、各专业的分布情况,其中,不担任各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或部门负责人的代表比例不低于50%,女代表、少数民族代表要确保适当比例。外籍留学生可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学生代表大会。
6、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主要以两种方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种是以班级或院系为选举单位,按照分配名额,采用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经过民主酝酿、资格审查后差额选举产生;第二种是学生直接报名自荐,由常代会根据代表构成的要求差额选举产生。以第一种方式为主。
7、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提案权和监督权。
三、明确学生代表大会的举办程序及议事方式
8、学生代表大会应按期召开。召开前一个月,学生会主席团和常代会以书面形式联合向学校党委和市学联提出请示,请示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的主要任务及议程;代表的名额、构成意向及产生办法;学生会主席团和常代会的组成及产生办法;筹备召开会议的其他重要事项。经学校党委和市学联批准后,方可筹备召开大会。学生代表大会闭幕后,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和常代会应及时将选举结果报告学校党委和市学联。
9、学生代表大会的议程应围绕其主要任务确定,突出审议、选举、提案等重点环节。学生代表大会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方可召开。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制。
四、明确学生会机构设置和组成人员的产生
10、学生会主席团由主席1名、副主席2名组成。
11、学生会主席由学生代表大会差额直接选举产生(大会闭会期间由常代会差额增选)。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报名参选学生会主席,学校团委会同常代会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民主酝酿、组织报批、校园公示后,确定不少于1名正式候选人。大会召开前,安排正式候选人以合适方式与广大学生进行交流;大会期间,安排正式候选人与全体代表见面。
12、学生会副主席由学生代表大会差额直接选举产生(大会闭会期间由常代会差额增选),差额不少于1人。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报名参选,学校团委会同常代会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民主酝酿、组织报批、校园公示后,确定正式候选人。
13、学生会的机构设置应突出核心职能,保持适度规模。学生会应聘任秘书长1名,由团委专职干部兼任。
五、附则
14、研究生代表大会参照本规定执行。
15、本规定由共青团上海戏剧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16、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