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学术民主,规范学术管理,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校内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职工具有选举权,每人一票。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候选人,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退休、离职及第八条所列的各种原因而形成的缺额,需及时增补。增补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并报学院党委常委会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院长聘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学院下列重大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意见,并对审议的事项保密。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工作,秘书处须提前两周发放相关会议材料。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一年内因各种原因无法参加活动三次以上的,视为自动退出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启动补选程序。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应不少于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事项,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利益关联人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讨论与学生事务直接相关的议题,须邀请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对于学术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申请,并征得不少于1/3的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修改属于重大事项,须经学术委员会专题会议全体委员的2/3以上审议同意通过。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以及各专门委员会章程涉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应遵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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