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戏剧学院委员会
上戏委发〔2020〕19号
上海戏剧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戏剧学院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上海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上海戏剧学院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戏剧学院在编教职员工(以下统称“教师”)。博士后以及其他与学校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者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师德,主要是指教师的职业道德,具体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创作演出、人才培养、学校管理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所应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和规范。
师德失范行为,是指违反师德或职业行为规范,产生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 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对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是学校统筹师德建设与监督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学校师德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宣传教育、检查评估等工作,负责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和调查处理。
各院系成立师德建设小组,作为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的下属机构,负责各院系师德建设日常工作,落实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第七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其他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纪检监察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部、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国际交流中心、后勤保卫处、工会、团委、附属舞蹈学校、附属戏曲学校等相关单位的负责人。
第八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挂靠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建立师德失范处理部门协作机制,党委教师工作部是师德失范处理的牵头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及院系等单位分工合作,各自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清单
第十条 教师应努力做到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
学校各职能部门及院系应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对存在行为失范倾向或轻微不当的要及时提醒、加强教育,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出现下列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将被认定为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德、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期刊、杂志、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违法信息,宣扬封建迷信等;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或无故长期缺勤、旷工,未经学校允许脱离工作岗位等;
(五)歧视、侮辱、打击报复学生,强迫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创作演出、社会服务无关的个人事务;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或***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及其他学术违规行为,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或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帮困助学等工作中****、**舞弊、弄虚作假;
(九)利用教师职业和教师岗位谋取非法利益,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学生及家长资源谋取私利,或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公款旅游行为等;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教师行为规范,严重损害学校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受理和调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秘书处或相关职能部门、院系举报我校教师的师德失范行为。各院系直接接到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报告秘书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接到的涉及我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线索,应及时移交给秘书处。
其他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受理处理与师德失范相关且造成不良后果的举报,处理结果应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举报一般应为实名举报,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应写明举报人本人的联系电话、电子邮件以及联系地址,写明被举报人姓名、失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失范行为的基本情况等,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经由匿名举报、媒体披露等反映的涉及我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线索,秘书处可视情节适时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成立专项工作组,受理和调查。
第十四条 秘书处可以不受理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如下举报:
(一)与教师职业道德无关的;
(二)未提供书面材料的;
(三)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四)已进行调查并有明确结论又重复举报的。
第十五条 秘书处接到与师德失范相关的举报后,对于按学校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处理的,移交相应单位,处理结果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六条 对于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受理处理的举报,秘书处应指定专人或委托相应院系师德建设小组进行初步调查。初步调查应由不少于三人组成的初查小组进行,初查小组至少一人为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委员或院系师德建设小组成员。
初查小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查并形成书面初查报告。如举报情况较为复杂的,经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初查时间,但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秘书处审核初查报告,提出是否正式受理的建议,经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形成是否正式受理的书面决定,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按以下情形进行相关处理:
(一)举报人认可不予正式受理决定的,应签字确认。
(二)举报人认可正式受理决定的,进入正式调查和处理程序。秘书处告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关调查程序和各自的权利义务。
(三)举报人不认可不予正式受理决定的,应书面提出不认可的理由,并提供新的证据。秘书处根据新的证据和理由提出是否正式受理的建议。
第十八条 针对正式受理的举报,秘书处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提出成立专门调查小组的建议,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开展正式调查。
第十九条 调查小组成员应不少于三人,其中至少一人是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委员,必要时可聘请专业人员协助调查。调查工作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调查时限。在调查过程中,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均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全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调查过程中,调查小组应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在调查结束后,调查小组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举报材料涉及的师德失范行为要点、调查内容、调查经过、主要事实、主要证据、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等,并附调查过程的完整记录和其他证明材料。调查报告经调查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后提交到秘书处。
第五章 审议和处理
第二十条秘书处审核调查报告并报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根据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轻重,启动相应处理程序。
情节较轻的,处理建议经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即生效。
情节较重及以上的,秘书处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主任提出召开师德建设委员会会议的建议,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秘书处召集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会议审议采取表决制。有关调查认定和处理建议,需经过委员会充分讨论,由参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为有效。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五分之四,表决事项赞成票达到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为通过。投票应由委员本人完成,不得委托他人进行。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师德建设委员会委员及师德建设小组成员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调查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 参与调查、审议的所有人员应对调查和处理相关的任何情况保密,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及相关院系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违反保密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教师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视情况取消其在学校评奖评优、教师职务评审与岗位聘用、高层次人才计划推选及干部选任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给予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前述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同时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记入本人师德师风档案。处理期满后,处理自然解除。对于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解除后,相应导师资格不视为自动恢复。
第二十五条 教师存在师德失范行为,应当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教师是中共党员,其师德失范行为同时违反党纪党规的,另按党纪党规处理。教师的师德失范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根据师德建设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起草处理决定,报师德建设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向学校党委常委会通报。处理决定应当说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向学校党委常委会通报处理决定后,秘书处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送达被举报人、相关单位并通知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项师德失范行为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条 被举报人受处理期满,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自然解除处理。在受处理期间再次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另行处理。相关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第三十一条 对于恶意诬告的举报,经调查核实,举报人为上海戏剧学院教师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处理。举报人为上海戏剧学院在校学生的,按照《上海戏剧学院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处理。恶意诬告的举报人为校外人员的,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有权向举报人所在单位提出对举报人的处理建议并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复核、监督和问责
第三十二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或应当收到该决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复核申请,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提请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教师涉嫌师德失范、已经被正式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管理权限,由学校或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教师在被正式调查期间,应积极配合,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四条 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师德师风建设列为各职能部门、院系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于相关职能部门、院系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各职能部门及院系如出现上述问题,所在职能部门及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中共上海戏剧学院第八届委员会2020年第九次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