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关于贯彻“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发布时间:2019-07-11浏览次数:24

上海戏剧学院关于贯彻“三重一大”制度的

实施细则(试行)

上戏委发〔201922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切实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范决策风险,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参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遵照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修订本细则。

一、基本要求

1.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2.学校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常委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3.学校的重大问题是指学校党政工作过程中必须作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

二、会议形式

1.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学校全体党委常委组成,由党委书记主持。常委会讨论决定学校的“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学校纪委副书记、党委办公室负责人、院长办公室负责人、相关议题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2.学校常委会酝酿、决策、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中共上海戏剧学院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规范全过程。

三、决策范畴

学校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以下议题均属于“三重一大”事项范畴,必须经过学校常委会决策后方可执行。主要包括:

  1. 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重要决策部署。

2.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大事项;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基层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3.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废改立,重大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的制定与调整;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4.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党委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内设机构党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

5.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群团组织、统一战线工作、离退休工作、招生就业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6.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7.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等的重大调整;师资队伍、干部队伍、人才队伍的政策制定和制度建设;

8.事关教职工薪资待遇、医疗社会保障、职务(职称)评聘、考核奖励、培养培训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个人或集体,校级及以上重大评选表彰的推荐和授予事项;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9.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舆情风险、重大法律纠纷的应急与处置。

10.校园基本建设规划、重要办学资源和重大资产的配置与处置;校属产业的设置、开发和产权变更;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1.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人事任免

1.学校党政部门、二级院系、附属中专等内部组织机构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2.国家和市级各类人才计划候选人的推荐,重要人才引进和学科带头人的聘用;

3.学校后备干部、校外重要机构任职人选(含驻外干部、挂职干部)的推荐、选拔;

4.党外干部,全国及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5.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6.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其他校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推选与调整。

7. 其他重要干部人事的任免和推荐。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学校承担的国家、市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的立项;

2.国内国(境)外文化艺术交流项目重大创作演出、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含合作办学、合作演出)的立项,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等事项;

3.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的立项;

4.学校购置、收藏5万元以上无标定价格的艺术品或创意等知识产权项目的立项。

5.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的立项,其中1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和修缮项目由常委会审批;20万以上,不足100万元的基建项目,授权院长办公会审批。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已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事项:

(1)单次使用或单项预算调整在50万元以上的事项提交党委常委会审批;

(2)单次使用或单项预算调整在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事项,授权院长办公会审批;

(3)单次使用或单项预算调整在不足20万元的事项,按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2.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事项,原则上每季末集中提交党委常委会审议。

3.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在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属特殊情况需突破学校现行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的事项;

(2)涉及捐赠、投资、融资等项目资金计划;

(3)教学、学科、科研、创作演出等学校层面重大项目的预算细化方案等。

四、决策程序

常委会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程序:

(一)议题酝酿程序

1.“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决策议题前,应由该事项议题分管人或负责人组织进行充分酝酿调研和准备,并通过职能部门三重一大程序或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等有关前置程序;议题应按《中共上海戏剧学院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规定程序提出。

2.酝酿提交常委会的议题内容应涵盖项目立项所需的实施方案、项目预算、合同草案、采购方案等相关内容,事项所涉及资金应一次性涵盖项目所有费用,且经相关归口部门会签。常委会通过事项原则上短期内不再安排同一项目相关事项上会审议。

3.酝酿提交有关学术、教学、创作、创作演出方面的重大事项议题时,应该征询相关校级委员会的意见。

4.酝酿提交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议题时,应听取工会或职代会代表的意见。

5.酝酿提交选拔任用重要干部议题时,应事先征求同级纪检部门意见,并保证纪检部门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6.酝酿提交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合作演出项目)以及对外投资项目议题,应提交合作方资质和背景的调查、项目效益评估论证以及法律咨询意见,并经学校相关专家委员会和校级专题会议通过。

7. 酝酿提交重大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调整,对外出租出借方案和管理办法议题时,应由主管部门提交相关必要性、效益评估论证和法律咨询等材料。

8.酝酿提交大额度资金使用的议题,原则上要经部门三重一大会议或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经归口职能部门会签,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提交校级专题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实施方案、预算方案、采购方案、合同草案和支付方案。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事项,原则上每季末集中提交党委常委会审议,提交前需经院长办公会或校级专题会审议。

(二)集体决策程序

1.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参与决策成员应对议题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2.在讨论中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情况紧急,需要立即执行的议题,按照多数意见决策;

2)可以暂缓决策的议题采取暂缓决策,待作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3.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于要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赞成者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采取口头协商一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对于重要干部的选拔任用,应当采取票决制,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4.有关“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参与决策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过程、最后决议等,要指定专人记录,并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决议等形式留下文字材料经核校后存档备查。“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职能部门、院系和人员。

(三)执行决策程序

1.“三重一大”事项经党委决策后,由党政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负责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常委会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确需改变的,应由常委会重新做出决策。

五、监督检查

1.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自觉严格遵守“三重一大”制度,根据分工情况向常委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2.纪委、监察处、工会(教代会)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与各级领导班子沟通。

3.学校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应对本级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办制度,负责跟踪督办决策执行情况,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报告,同时通报监督部门。各级“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予保密的以外,应适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4.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擅自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党委和纪委报告。

六、责任追究

1.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将“三重一大”事项范围内的某一事项以拆分的形式规避审批的行为,均应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根据党政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问责。

2.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因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涉嫌违纪违法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1.学校下属各二级单位、附属戏曲学校、附属舞蹈学校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参照本细则另行规定。

2.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不足”不包含本数。

3本细则由党办、纪委办负责解释。

4.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上海戏剧学院委员会

2019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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