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1-08-20浏览次数:427


上海戏剧学院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术行为,进一步弘扬求真求实精神,营造良好的学术创新氛围,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校从事学术研究活动的各类教师、博士后研究人员、学生和访问学者等人员(以下简称学术人员)。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的学术活动包括人文社会科学和各种交叉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活动。


第二章 基本规范

学术人员应当认真维护学术道德和学术自由,坚持立德为先、立学为本,加强学术自律,严守学术诚信。

学术人员应当秉持严谨、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和治学态度,潜心研究,追求卓越。

学术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校声誉,努力做良好学风的维护者和弘扬者,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氛围。

申报研究项目时应当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申报材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第八条 学术人员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应自觉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在经允许使用上海戏剧学院名义开展的学术活动中,应保证不损害学校利益;在参与校外合作学术活动时,若需使用上海戏剧学院名称来表明身份,应申明责任自负,上海戏剧学院不对该活动或出版物负有法律责任


第三章 科学研究规范

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循良好科研实践规范,尊重知识产权,恪守严格、严肃、严密的科学态度,反对弄虚作假。

研究协作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坚持真理,积极开展学术批评、学术争鸣。

十一学术研究过程中应当注重学术质量,拒绝粗制滥造,抵制急功近利、投机取巧行为。

第十二条 科学、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资源。


第四章 学术成果规范

第十三条 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得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

第十四条 只有对学术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者,才有资格在成果上署名,合作的学术成果在提交前或发表前须经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项目负责人、主编、第一署名人、通讯作者等应对发表著作的整体负责。

第十五条 学术成果表述应客观。一旦发现已发表的成果中有疏漏或错误,作者应及时向相关人员和机构报告,根据错误性质实施有效补救措施,如勘误、补遗或撤回。

第十六条 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前次发表情况。


第五章 学术评价规范

第十学术评价应当以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为基本标准,反对非学术因素影响评价和唯论文数量为标准等不良倾向。

第十八条 在参加校内外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审阅、人事聘用、职务聘任、岗位考核、奖项评定等同行评议时,评议专家均有责任和义务遵守相关规定,对评议对象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九条 评议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有责任对评议材料和评议结果保密,未经许可不得泄露、使用或传播。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在评议专家与评议对象存在利益关系或冲突时,评议专家应主动向评审机构提出回避,或如实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被评议对象不得干扰评价过程,评议专家不得收取评议对象赠予的有碍公正评议的礼物或其他馈赠。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评议专家在开展学术批评时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六章 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本规范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