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基建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0-12-18浏览次数:194


上海戏剧学院基建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修缮项目管理,更好地实施房屋及其设施的维护保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规范修缮改造工程管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保证学校的教学、科研及师生生活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校内各类公共房屋建筑、水、电、气等各类管网、道路、绿化及各类修缮,装修、装饰等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包括学校各学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使用的自筹资金、科研经费、校外赞助、国家或教委下拨的专项经费中用于的修缮,装修、装饰等工程,直接在学校财务处报销的工程项目。


第二章  修缮工程计划制定及批准

第五条  每年修缮工程计划由基建处牵头负责编制。

(一)每年3月底之前由房屋管理部门填报次年修缮计划表格,在规定时间内交于基建处。

(二)基建处根据学校房屋管理部门提资进行实地勘察、信息核对、分类,按轻重、缓急和学校的预算情况编制次年项目计划及预算,报学校审批。

第六条  学校项目批准后,根据教委的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设计扩初文本和投资概算报上级部门审批、备案。基建处根据上级批准的项目,调整编制学校修缮工程计划,上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发包管理

第七条  修缮工程项目的发包。

(一)服务类项目

修缮工程项目中需要委托设计、监理服务类项目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投标各选择2家入围单位,服务周期为2年。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公开招投标工作。

勘察、检测、监测、项目管理等其他服务类项目,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委托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询价比选确定单位。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公开招投标工作。

(二)工程类项目

1零星维修项目单项工程费用小于50万元,由后保处实施。

2.修缮工程项目单项工程费用大于50万元(含50万元),每单项工程必须单独招标,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按上级相关招标政策组织实施公开招投标工作。(依据规定需报建的项目,依法进行相关程序报批)

第八条  基建处按照学校批准修缮工程计划,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提出项目规模、质量、工期、投资等项目要求。

第九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完成项目招投标工作后,资料移交给基建处,基建处做好每次招标项目资料存档工作。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条  修缮工程合同包括工程施工、设计、监理、勘察、检测、监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  修缮工程合同谈判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二条  修缮工程及服务类合同按照性质、所涉金额大小和重要程度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

1修缮工程重大合同指合同金额为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合同,一般合同指100万元以下的合同。

2.服务类重大合同指合同金额为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合同,一般合同指20万元以下的合同。

第十三条  学校法律顾问为合同审查审批提供咨询意见。一般合同由承办部门决定是否征询学校法律顾问意见。基建处在合同签订后,将合同送至财务处和审计室报备。

第十四条  合同申报审批时,应做到合同主要条款明确,内容充实,材料齐全,手续完备。重大合同需经党委常委会审批通过。

第十五条  一般合同由基建处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署;重大合同由分管校领导或校长签署。

第十六条  基建处负责落实修缮工程合同,完成合同规定内容。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确定后,学校与施工单位签定《工程合同书》、《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廉洁协议》合同。

第十八条  修缮工程项目,在开工前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如规划、环评、卫生防疫、消防、人防、质检等。考虑项目立项手续办理、前期手续报批、过程协调管理的繁琐性及专业性,在项目比较集中的时间段,考虑委托第三方项目管理咨询机构进行立项报告编制、前期手续办理、全过程协调管理、竣工后验收备案等工作。同时,聘请施工监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为保证工程管理和校园管理的规范有序,在校园内施工的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持有学校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书,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

第二十条  基建处派专人或委托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协调工程项目实施和管理,做到事先、事中、事后控制。管理与检查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负责工程变更签证,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协调与使用方及施工单位的关系,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第二十一条  用户单位积极参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特殊情况,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可以办理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现场签证的办理还应当符合有关管理机构的程序规定。

第二十三条  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审批权限

15万元以下:经现场管理人员审核后,报基建处长审批。

25万元—20万元以下:经现场管理人员审核,基建处长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20万元—50万元以下:经现场管理人员审核,基建处长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审批。

450万元以上:经现场管理人员审核后,基建处长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审批,提交党委常委会审批。

所有设计变更必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予以技术确定,总承包单位同步需书面上报变更可能涉及的费用,供建设单位决策。项目投资必须严格把关,原则上超额部分不能超过合同价的10%

第二十四条  所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有文字记载,紧急情况下经分管校领导或基建处长口头认可的,事后必须在7日内补齐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基建处应保存完整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原件,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并归档,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七章  竣工验收、结算支付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搞好周围卫生,恢复施工中被损坏的绿化、道路和其他设施。待上述工作完成后,基建处组织,由后保处、审计处和使用部门一起对工程进行验收,填写《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表》,验收合格后,整理齐全资料的基础上交审计处审计。

第二十七条  修缮工程预付款一般为10%,最高不得超过30%,工程进度款按合同执行,工程验收经审计后,原则上超额部分不能超过合同价的10%,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低于国家标准,质量保证金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修缮、(改造)工程项目涉及的工程图纸、其他说明书、工程管理资料等重要文书资料,由基建处负责按学校有关规定整理报送档案室存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公布之201912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