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研究生部发布时间:2017-04-05浏览次数: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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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戏剧学院

         上戏院办发[2017]5





上海戏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促进学科建设,提高研究生、本科生培养水平,保证研究生、本科生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我校现行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戏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领导全校的学位工作,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负责全校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的评定和授予工作,负责全校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学位委员会根据人员任期和变动情况应及时做好换届、调整工作。

  

第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和委员若干人。学位委员会成员由校主要领导、主要院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职务调整后自动更替)及教授代表等组成,其中教学、研究人员应为2/3以上,成员人数为单数,任期一般为三年。

  

第五条 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校学位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秘书处会同校学术委员会商议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审批,并报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校学位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归口研究生部,负责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审核相关学位授予材料,组织召开学位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校学位委员会职责:

1、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审定、上报和评估;

2、审议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3、受理有关人员对相应学位的申请,审查并做出授予学位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一般为每年一月和六月);

4、做出撤消已授或错授学位的决定;

5、审议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处理与学位有关的其他问题;

6、学位委员会主席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审议紧急问题,但没有决定权,如需通过决议仍旧需要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校学位委员会的有效工作对保证学校的学位授予质量至关重要,凡出国一年以上以及无力承担校学位委员会工作的成员应及时进行调整,调整程序按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校学位委员会举行会议,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为有效,会议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校学位委员会将决定授予学位人员名单上报上海市学位办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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