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办法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0-10-30浏览次数:467

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生活园区的管理,尊重与保障学生权益,维护正常的校园生活秩序,营造有利于人才培养和学生成长的良好环境,培养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我校学生管理条例有关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1.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戏剧学院学生生活园区内所有入住学生(以下简称“入住学生”),包括学校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生活园区,包括校内外由上海戏剧学院建造的学生宿舍,或以租借等方式用于安排上海戏剧学院学生住宿的楼舍。

第三条 学生生活园区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与学习的基本场所,是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和学校文明状况的重要窗口,鼓励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做好生活园区管理工作是学校和广大学生共同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 学生生活园区主要由学工部和后勤保卫处共同负责,生活园区管理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生活园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入住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入住学生的权利

(一)学生已经办理住宿手续,即享有生活园区的居住权和公用设施及室内

设备的使用权。

(二)入住学生对涉及生活园区管理的有关事宜享有知情权。

(三)入住学生有权对生活园区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并参与生活园区的民主管理。

(四)入住学生对违纪处理有异议时,有权依照本办法进行申诉。

第六条 入住学生的义务

(一)入住学生应按规定按时交纳住宿费用。

(二)入住学生应当按指定寝室、床位入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出让、出租、占用,不得留宿其他人员。

(三)入住学生应爱护生活园区的公用设施和寝室家具,共同维护公共秩序和生活环境。

(四)入住学生应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和生活园区的各项管理规定,积极参与生活园区的精神文明建设。

三、入住、变更与退宿

第七条 新生入校时,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办公室根据学生处和研究生部所提供的审核名单,统一分配学生宿舍及床位。

第八条 学生在住期间原则上不得外宿,如有特殊情况需向院系辅导员请假,并报生活园区管理办公室备案。学校将对学生生活园区实际入住情况进行定期考察,若连续两个月在未经请假批准的情况下,每月实际住宿未满20天(法定节假日除外),学校将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九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变更寝室或床位者,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条 因转学、休学、交换等情况办理退宿的学生,需提交退宿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经审核后报学工部、后勤保卫处及生活园区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因违纪被取消住宿资格的学生,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生活园区管理办公室将出具退宿证明并告知家长。

第十二条 未能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毕业的,一律不安排住宿(参军入伍、因病休学除外)。

四、住宿管理

第十三条 入住学生应根据相关规定按时交纳住宿费用。住宿费用一般以当年学校的收费标准为依据,以学年为单位收取;中途退宿的学生,住宿不满半年的,按半年结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结算。

第十四条 学生生活园区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每日0:00(AM)6:00(AM)期间出入需凭学生证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访客出入学生生活园区须由被访人陪同,凭访客及被访人有效证件办理登记;生活园区同性会客时间不得超过22:30,原则上禁止异性会客。

第十六条 未经生活园区管理办公室同意,访客一律不得留宿,一经发现,按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处理;访客身份不明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管理人员有权报后勤保卫处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生活园区实行水电定额指标管理,本科生每人额定用电量为5/月,研究生为7/月,按月拨给,当月有效;超额部分费用以寝室为单位结算,寝室成员协商分担。

五、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未经生活园区管理办公室同意,不得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挂锁,不得将宿舍钥匙交给非本室人员使用,违者将扣除德育测评分1分。

第十九条 不准在走廊及宿舍内存放自行车、堆放杂物,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并扣除德育测评分1分。

第二十条 不准在生活园区内打架斗殴、赌博、酗酒,违者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不准在生活园区内外乱涂乱写,贴大、小字报,印制、散发反动宣传品,不准制作、复制、传播、销售、观看淫秽物品或书写淫秽文字,违者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地上铺地毯、凉席以及塑料泡沫等物品,违者将没收所带入的物品,给予批评教育并扣除德育测评分1分;

第二十三条 生活园区内不准饲养各类动物,违者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不准在生活园区内大肆喧哗,不影响他人学习、休息,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并扣除德育测评分1分。

第二十五条 积极配合生活园区的管理工作,违反校纪校规并以各种方式干扰学校行政部门正常工作的,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六、卫生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学生生活园区卫生评比要求,认真做好值日制度,使生活园区内外保持整洁;对卫生不及格的宿舍人员参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给予必要的扣分。

第二十七条 地面(包括床下)干净;无积灰、无痰迹、无纸屑果皮等杂物。

第二十八条 墙面无污损、无涂写刻画、无蜘蛛网和灰尘、无张贴、无球印和脚印等。

第二十九条 门窗明亮、无积灰、无张贴。

第三十条 卫生间、盥洗室、淋浴室无垃圾、无异味、无蜘蛛网、无灰尘、无张贴等。

第三十一条 宿舍内标配家具,如衣柜、桌椅等物品按指定位置放置,做到整齐、有序、干净。

七、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安全,不得在生活园区内私自使用各种电器设备,不得私拉电线,违者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严禁使用电火锅、电磁炉、热得快、电热毯、电熨斗、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严禁使用酒精炉、蜡烛等明火,严禁在寝室内外和走廊燃烧物品,违者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损坏消防器材者,除照价赔偿外,根据《上海市消防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妥善保管贵重物品,不得私藏凶器、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违者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节约水电,禁止浪费,做到人走灯灭,人走水关,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并扣除德育测评分1分。

第三十七条 严禁在生活园区内吸烟,违者按《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上海戏剧学院学生控烟规定》处理。

八、家具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办公室对学生家具实行统一管理,负责生活园区内家具的布置、调配及维修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不得随意处置学生生活园区内所配置的家具,任意调换或增加家具者,视情节轻重扣除德育测评分1-4分,并在指定时间内将调换和增加的家具送还原处;因任意搭建改装而造成家具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扣除德育测评分2-5分。

第四十条 生活园区内属于自然损坏的家具要及时报修,人为故意损坏的,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宿舍家具更新(补充),维修计划,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申报。

第四十二条 毕业班学生退宿后,由生活园区管理办公室进行家具清点、修复和补齐工作。

九、其他

第四十三条 所有入住学生应当严格遵守《上海戏剧学院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各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内容开展相应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颁布试行,原《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归学工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