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教职工争议处理办法(依据)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20-09-01浏览次数:481

    上海戏剧学院教职工与学校发生争议,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理。具体依据如下: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三、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2、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教职工与学校发生争议,可向学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以及工会等部门反映,通过有关部门协商解决;也可以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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