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院校全称 | 上海戏剧学院 | ||
二、就读校址 | 华山路校区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华山路630号; 浦江校区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昌林路800号。 | ||
三、层次 | √ 专升本 □ 高起本 | ||
四、办学类型 |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 ||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 院校名称 | 上海戏剧学院 | |
| 证书种类 |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戏剧学院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 |
六、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 上海戏剧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是我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上海戏剧学院招生办公室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秋季统一招生的日常工作; 上海戏剧学院监察处是我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机构。 | ||
七、招生计划 | 上海戏剧学院依据本校具体情况,本年度预计划招生艺术管理(专升本)90名委托培养学历本科生。 | ||
八、考生资格 |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3.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4.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5.委培单位在职人员; (二)所有参加全国统考、单考和免试入学的考生均需办理报名手续。 | ||
九、考试科目 | 专升本统考科目为两门公共课和一门专业基础课,科目如下:政治、外语、艺术概论。 本校专业考试科目:1.面试;2.笔试(评论) | ||
十、录取规则 | (一)录取工作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我校负责具体实施。我校招生全部实行网上录取。 (二)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考院监督”的要求实施,即在符合我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由我校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录取专业,同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根据录取原则,对我校录取名单进行审核批准,对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我校按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审核通过的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三)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是根据考生统考科目的成绩和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计划按科类划定。 (四)录取时,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按考生统考科目总成绩向我校顺序投档。考生文化统考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且专业加试合格,原则上按我校的加试专业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 ||
十一、新生复查 | 新生入学后,我校要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加分照顾和资格证明等材料与录取新生名册、电子档案逐一进行比对核查,并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严防冒名顶替。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一律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告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倒查追责;对不能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新生,必须进行第一学历复核,不能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相应层次及以上毕业证书者,由我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告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备案。 | ||
十二、录取照顾政策 | (一)照顾类别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书或证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审核,我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上述运动员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审核,我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3.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增加3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我校确定。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我校确定。 (1)获得地级以上(含)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区、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位于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8)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199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得累计。 (二)办理程序 1.出具证明:凡属照顾录取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军队内荣立三等功以上者,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市局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出具证明。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由区、县侨务办公室出具证明;台湾省籍考生由市台胞联谊会出具证明或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少数民族考生交验身份证和户口簿;烈士配偶、烈士子女由区、县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2.政策加分办理程序:符合上述照顾政策的考生必须在网上报名时上传相关加分证明材料,由我校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不予加分。 | ||
十三、考试费用 |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费〔2002〕8号的规定,报名费每生14元,考试费每科26元。专业考试费用200元。 | ||
十四、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 按照招生“阳光工程”的统一要求,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统一考试招生全程接受本校监察处监督。 举报电话:021-62495375 | ||
十五、网址及联系电话 | 学校官网:http://www.sta.edu.cn 招生处(办)官网: http://zs.sta.edu.cn 咨询电话:021-624863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