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6-10-20浏览次数:6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教学工作的全面监控,强化质量意识,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学院党委决定建立教学督导制度,成立教学督导办公室。
第二条 教学督导办公室在学院分管院长领导下,根据教学工作中心任务和改革发展目标,代表学院对教育教学部门的教育教学质量行使全面督导职责,保证学院教学工作的决策、目标及规章制度得以贯彻落实,确保教育教学与管理质量的全面提高。

第二章    督导原则及教学督导室的职责

第三条  督导原则:
1、贯彻“督、导、评、建”的原则;
2、重在指导、重在建设、重在发展的原则;
3、求真务实、重在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教学督导室的职责如下:
1、 认真贯彻执行学校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决议与精神;
2、 负责制定上海戏剧学院教学督导的各项制度;
3、 参加学校重大教学问题的研究;
4、 负责组建全校教学质量保障系统,形成教学质量保障网;
5、 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开展调查研究,并及时提出报告、建议和处理意见,以改进教学工作、强化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6、 指导各二级学院(系)、部组建教学质量保障系统,并进行宏观管理;
7、 组织专家进行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
8、 组织专家进行随机听课,每次听课都要有书面记录和分析建议;
9、 督导员有权查阅教师教案,调阅教材、学生学习笔记、考试试卷等教学资料、档案以及对各种考试、社会实践、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的巡视工作;
10、 通报教学检查和巡视的结果;
11、 督导室有权组织召开不同形式的教师、学生座谈会,听取师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各种反映,反馈到各有关方面,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12、 督导室有权在发现严重的教学事故和教学质量问题的情况下直接向分管院长提出处理意见,在院党政领导会议审议通过后,可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13、 督导室对有关教师的检查结果作为教师年终考核、晋级和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14、 负责专家工作量核定和酬金核算;
15、 定期总结督导工作,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人才培养质量提出分析性意见和对策,形成汇报材料;
16、 研究教学督导工作,提交国内外教学督导研究信息供网上发布;
17、 教学督导员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各院系、各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要积极配合,如有阻挠或不合作行为,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18、 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教学督导室的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  学校实行分管院长领导下的学校教学督导制度。

第六条  教学督导室设主任1名,工作人员2―3名,下设专家督导组。专家督导组设组长1名,组员8―10名,其中有2―3名校外专家,专家督导组直接向校督导室负责。

第七条 教学督导工作组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院的改革和发展,熟悉教学规律和 教学工作业务,注重学习并吸收先进的教育思想;
2、熟悉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3、有较高的教学研究能力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4、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敢说真话,能深入实际,联系群众;
5、身体健康,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保证完成正常督导工作任务。
第八条  督导员聘期一般为一年,一年后视工作需要再续聘。


第四章  教学督导工作流程

第九条  教学督导工作流程如下:
1、 由教学督导室主任根据学校的总体部署,组织专家督导  员的教学检查工作。
2、 督导员根据教学督导室的安排,按期、定时地完成相应教学检查任务,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办公室。
3、 教学督导室主任听取督导员检查的实际情况汇报。
4、 督导室主任将教学和教学管理检查情况与有关院系、部和职能处室及时进行交流,由督导室确认检查情况的性质,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反馈给有关院系、部和职能处室。
5、 教务处负责教学秩序,课堂巡查,督导室主要负责教学质量检查。
6、 教学督导室主任认真核实汇总检查情况,每月将归纳整理的最新动态和突出问题向主管院长汇报一次,同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督导室。


上海戏剧学院
二O O六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