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户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6-04-03浏览次数:617

一、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格》(含《学习成绩评定表》,样张见附件。可从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firstjob.com.cn下载)。
2.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3.填写完整的就业协议书(有因毕业生未能办理户籍可解除就业协议条款的,不予受理)。
4.由学校教务部门或研究生培养单位盖章的成绩单(一般按学期分列)。
5.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6.由学校或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期间获各类奖证书的复印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校级(含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证书复印件。
2)国际性和全国性竞赛(含地方赛区)获奖证书复印件。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8.其它材料
1)毕业生父母一方为本市“支边”、“支内”的,须提供:
 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 “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
 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毕业生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提供:
 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 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在本市创办企业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学校或培养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4)毕业生在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专利的,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除上述材料以外,如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可提交其他相关材料,如毕业生的聘用岗位属科教兴市重大项目等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
递交的申请材料如出现弄虚作假,则取消毕业生或用人单位的申报资格。

二、受理地点和期限
受理地点: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延安西路900号)
截止时间: 2006年5月31日

三、审核标准的结果与公布
审核标准另行公布
审核结果在受理截止期后20个工作日内统一公布。